诚实信用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违背这一原则,必将受到法律制裁。日前,李某就为自己的虚假陈述付出了代价,被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罚款2000元,司法拘留15日。
案情回顾
2021年5月,原告小震与被告郑州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后简称“教育咨询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教育咨询公司退还小震学费3144元。但判决生效后,教育咨询公司并没有向小震退还学费,小震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案件立案后,被执行人教育咨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承诺将很快就退还学费。考虑到数额大不,被执行人又作出了承诺,申请执行人就向法院递交了撤回执行的申请。
但案件撤回后,被执行人却食言了。在此期间,承办法官郑奇通过短信的形式与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李某联系,李某连连答应会按时退还学费,并称已经将该退还的学费打到了法院的执行账户中。然而经核实,法院执行账户并没有这一笔进账。等法官再与李某联系时,他却“失踪”了。无奈之下,申请执行人只好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恢复执行后,鉴于李某虚假陈述、拒不报告公司财产状况、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行为,法院决定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李某罚款2000元、司法拘留15日。收到罚款和拘留决定后,李某这才明白再也“糊弄”不下去了,足额向申请执行人退还了学费3144元,依法缴纳了2000元罚款,并诚恳地向执行法官和申请执行人表达了歉意。鉴于李某的这种表现,法院决定不再对李某实施司法拘留。
法官说法
法律是神圣的,岂容儿戏!在诉讼过程中,任何人都不得虚假陈述或有其他不诚信的行为。切勿心存侥幸心理,编造谎言、隐瞒真相,最终只会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人民法院始终以“零容忍”态度对待不诚信诉讼行为,对不诚信诉讼行为发现一起,打击一起。因此,请广大诉讼参与人以诚为本,诚信做人,诚信诉讼!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百四十八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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