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上海松江、一男子连续三次闯入原房东的家里、侵犯了女房东!原来事情是这样的、这个被害人就是犯罪嫌疑人的原房东。之前嫌疑人包某从房东这退租后、又去对面租了一间房子、因为搬家的时候东西没有搬完、在回去拿东西的时候发现原来的房东是一个人居住的!从那天起这男子就有意留意了原房东的居住情况、发现她长期独居、便心生歹念!
一天凌晨这个包某就趁着夜色、带了把水果刀、从空调外机翻窗户进到了女房东的家里、想要强奸房东、这个房东就假称自己怀孕了、让包某放过自己!说自己不会报警也不会将此事说出去、但是包某并未就此离开而是亵渎了房东之后才离开!让人没想到的是、第二天包某又翻窗进来猥亵了房东并且拍了女房东的身份证并且说这是最后一次了、让她不要报警!都这样了女房东居然相信了还是没有报警、以为事情就这样过去了。谁知10天后包某又爬上了空调外机、发现之前上去的窗户锁住了、于是将其踹开再一次的猥亵了女房东!这时候女房东才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如果不报警后果不堪设想、于是果断的报警!警方通过摸排很快就逮捕了犯罪嫌疑人包某!
此事发酵到网上也是引起了一片热议
网友说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后,务必要在保证自已安全的情况下,第一时间报警求助。切勿轻信对方的任何承诺,以免造成本人或更多的人遭受侵害!
还有的网友说女房东聪明。第一次报警,按目前法律结果论来说估计也就十几天或者半个月,认罪态度好甚至缓刑。问题还在于不信守承诺导致犯罪分子恼羞成怒,出来以后可能报复房东。关键在于房东信守承诺,而且让他没感觉到威胁甚至可能还喜欢房东的软弱,放松了警惕,就更不可能做出更过分的事情。 七年出来,就是君子报仇也不见得还找得到她了。这种说法小编看来有点网友自己多想了、从本次事件看来女房东应该是比较胆小懦弱的、在第一次被猥亵的时候就应该报警!
那么这个包某第一次强行入室猥亵,就已经构成强奸罪我国刑法规定,行为人违背妇女意志,并欲强行与被害妇女,发生关系的,不论是否得逞,均构成强奸罪,但行为人因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可认定为犯罪未遂的情节。换而言之,虽然包某第一次强行入室最终只是实施了强制猥亵行为,但由于其主观目的是想与女房东发生关系的,因此根据刑法主客观相一致定罪原则,故应当评价为强奸罪。《常见刑事案件量刑指导意见》中明确规定,构成强奸罪的,在有期徒刑4-6年确定基准刑。但具有犯罪未遂情节的,可减少基准刑40%以下。
因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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