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政策简释
一、基本条件
奖励扶助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四个基本条件:
1、本人为农业户口;
本人为我市农业户口,因个人原因“农转非、非转农”或持有双重户口的均不作为农业户口。
2、未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
1988年2月29日以前按鄂革(1979)140号关于生育子女数量规定,即生育两个子女为合法生育;1988年3月1日以后的按新旧省《条例》关于生育子女数量规定生育为合法生育,凡符合生育二孩条件的可不受间隔限制。更替生育指合法生育的子女死亡后再生育一个子女,也为合法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
现存子女数含夫妻生育、收养、送养的子女数,再婚夫妻含夫、妻再婚前后生育的子女累计数。子女有生育行为后死亡的,计入现存子女数;收养的子女在未发生生育行为前依法解除收养关系的,不计入现存子女数,有生育行为后解除收养关系的,计入现存子女数;子女下落不明,未经法院宣告死亡的,计入现存子女数。
4、年满60周岁;
1933年1月1日后出生,截止申报当年12月31日年满60周岁。
二、关于事实婚姻认定
1994年2月1日前符合结婚条件,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以夫妻名义同居,得到群众认可的,可认定为事实婚姻;1994年2月1日以后不承认事实婚姻。
三、关于收养认定:
1、1992年4月1日《收养法》实施之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事实收养关系(即合法收养):
⑴收养人与被收养人长期生活在一起、形成了收养关系、承担着抚养和赡养义务,得到周围群众认可;⑵被收养人户口迁入收养人家庭;⑶送养人和收养人订立了送养、收养关系书面协议;⑷被收养人在收养人家庭中分得承包土地、水面等。
2、《收养法》实施后,按《收养法》规定,即办理收养手续为合法。
四、以下几类情况不能作为奖励扶助对象
1、终身未婚,但有非婚生育子女的;2、夫妻双方均未生育的(含死胎、死产),也没合法收养的;3、溺杀、遗弃子女,经查证属实的;4、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期未满的。
五、退出条件
1、对象死亡的;2、户口迁出或转非农业的。3、因再生育、收养、重组等情况子女数增加的等。
特别扶助对象确认条件政策简释
一、基本条件
特别扶助对象是我市城镇或农村居民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女方年满49周岁;
初婚家庭的只须女方年满49周岁,单亲家庭的本人年满49周岁;再婚家庭双方都须年满49周岁。
2、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有关生育子女数量的规定生育(含合法收养),只存活一个子女的情况。合法收养子女包括法律法规承认的事实收养子女。违法收养子女的,不纳入特别扶助范围。
3、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残疾
指子女死亡的,需提供公安部门、法院、乡级以上医疗机构或户籍地所在村(居)委会出具的子女死亡或相关死亡的证明材料。
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残疾的,需提供残联办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二、有关说明
1、关于未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事实婚姻和收养的认定同农村奖励扶助说明。
2、特别扶助对象以家庭为单位审核;
3、再婚夫妻以个人为单位,按其实际生育、收养子女数分别认定,哪方符合条件,哪方纳入;一方符合条件,另一方未生育过的,未生育方也可纳入;
4、单亲家庭以其本人实际生育、收养子女数认定;
5、独生子女成年已生育子女后伤残或死亡的,不影响其认定。
6、曾合法生育两个或以上子女,母亲在育龄期内只存活一个子女的,可认定为一个子女家庭。
7、政策口径不清,个别不好认定的,集中组织认定。
三、退出条件
1、伤残子女康复的;
2、夫妻再生育子女或合法收养子女;
3、对象死亡;
4、户口迁出。
监督电话:0712-8282120,0712-83896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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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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