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交不交代?”7月16日,新疆公安机关在一酒店例行检查时,一房间内传出不可描述的声音,引起民警的注意。民警进入房间后,询问男子与另外一名女子是什么关系时,黑色上衣男子神情慌张地回答说,两人是情侣关系,而另外一名白色长裙女子,则一直默不作声。
民警身经百战,自然不会听信一面之词。于是打开男子的手机,进行查看,男子自知已经瞒不过去了,遂又主动承认自己是通过手机软件“附近的人”功能,搜索到认识女子热某的,并与其议定以1000元包夜的价格,到酒店房间从事卖淫嫖娼违法活动。
站在一旁的热某,自知要被处罚后,低头痛哭哭不已。随后民警对她说,你已经不是第一次被处理了。也就是说,热某已经不是第一次,因卖淫行为被警方处理过的。(来源:星视频)
有网友说,热某已经被处罚过了,为什么还要做这种事呢?既然做了,有什么好哭的呢?明知道会是这个下场的,不值得同情!
那么二人的行为,会受到什么处罚呢?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与不特定人员以金钱为媒介,达成卖淫嫖娼意向,并为对方提供性服务的,应当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规定,卖淫嫖娼的,男女双方均处10-15日拘留,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注意,已达成意向或已支付钱财,但尚未交易的,则应当认定为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处500元以下罚款。
以上所述达成意向的,是指双方就以金钱为媒介,为对方提供性服务,已经达成合议的。
具体到本案中,由于二人是正在交易时,被民警查处,因此不能认定情节较轻的,尤其是热某,民警说她已经不是第一次了。因此办案民警会酌情对其从重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7条规定,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案件时,决定对违法行为人,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也就是说,一旦被治安处罚,民警就会将处罚结果与处罚原因,告知家属。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是已婚人士,家庭会受到什么影响呢?如果是公职人员,还会被单位处理。因此有必要提醒广大网友们,无论男女,务必要自重自爱,切勿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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