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戴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监督抽检
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我局在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检出我区1家食品经营企业产品不合格;广东省江门市在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检出我区秦皇岛双骏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卤汁鲍鱼(麻辣味)产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秦皇岛兴龙广缘商业连锁有限公司牛头崖分店抽检的香蕉不合格
(一)、抽检的基本情况
2022年6月9日,我局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接到由河北通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GBGS(2022)CJ04036的检验报告称2022年5月18日在秦皇岛兴龙广缘商业连锁有限公司牛头崖分店抽检的香蕉检查项目噻虫胺判定结果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情况
经调查,当事人上级公司秦皇岛兴龙广缘商业连锁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8日在海港区海阳路小沈水果批发部采购了香蕉,并于当日配送至秦皇岛兴龙广缘商业连锁有限公司牛头崖分店,当事人在进货时查验了供货方的营业执照以及该批次香蕉的合格证等复印件,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能说明进货来源。
(三)、企业整改情况
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处理,立即对同批次的香蕉进行自查,发现同批次香蕉全部售出,张贴公告,召回已销售香蕉。同时加强食品安全法的法律法规学习,落实主体责任,认真履行索证索票义务。
(四)、行政处罚情况
当事人销售噻虫胺超过标准的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之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在进货时已经按规定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留存了相关材料复印件,并能说明进货来源,由于农药残留超标并非属于通过日常查验可以发现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其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符合《中华人民其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免于处罚的情形,我局于2022年5月16日下达了不予处罚决定书。
(五)、通报移送情况
由于当事人所购进不合格香蕉的销售商户位于秦皇岛市海港区,不属于我局管辖。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我局于2022年7月8日将案件线索移送至秦皇岛市海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秦皇岛双骏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卤汁鲍鱼(麻辣味)产品不合格
(一)、抽检的基本情况
2022年4月25日,我局接到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的由江门市食品检验所出具的编号为DCP22440700614600072的检验报告。报告称2022年3月30日在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乐卖特超市抽检的秦皇岛双骏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卤汁鲍鱼(麻辣味)产品检查项目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判定结果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情况
秦皇岛双骏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卤汁鲍鱼(麻辣味)产品类别为罐头,该类产品不在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的添加范围内,秦皇岛双骏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卤汁鲍鱼检出山梨酸及其钾盐成份为该企业在生产时添加了食用香精辅料,香精中含有山梨酸及其钾盐成份。
(三)、企业整改情况
目前,秦皇岛双骏食品有限公司已完成整改,整改内容
为在食品生产许可品种中增加熟制水产品项目,在不改变工艺的情况下,该类产品允许添加山梨酸及其钾盐成份。
(四)、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GB 30616-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表A.2,山梨酸及其钾盐是允许使用的食品用香精辅料,并且对山梨酸及其钾盐添加量没做具体要求。根据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3.4.1带入原则规定:“在下列情况下食品添加剂可以通过食品配料(含食品添加剂)带入食品中:a) 根据本标准,食品配料中允许使用该食品添加剂;b) 食品配料中该添加剂的用量不应超过允许的最大使用量;c) 应在正常生产工艺条件下使用这些配料,并且食品中该添加剂的含量不应超过由配料带入的水平;d) 由配料带入食品中的该添加剂的含量应明显低于直接将其添加到该食品中通常所需要的水平”。江门市食品检验所测定的数值为0.0305g/kg,根据我局调查结果,秦皇岛双骏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鲍鱼卤汁(麻辣味)产品符合上述规定。综上,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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