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家“本杰明·富兰克林”曾说过一句名言:“在这个世界上,只有死亡和税收逃不掉。”
中国的税制改革与时俱进、与势俱进,个税法、税收征管法的修订,CRS全球征税等一系列税法改革下,金税四期下税务居民个人的税务环境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房地产税法》的立法提议,中共中央也提出了第三次财富分配的方向。。。。。。
我们从企业与个人的全生命周期视角看,富裕人群的税收特点:
创富阶段的税收主体是增值税与所得税;
持富阶段的税收主体是房产税与投资所得;
传富阶段的税收主体是遗产税与赠予税,
富裕人群的税收特点,从创造财富环节逐步向持有财富环节和传承财富环节征税。
财富家庭在财富增值、保值和传承过程中,资产的多样性与家庭成员发生婚丧嫁娶形成财富法律权属的流转都决定了税收的复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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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信托资产的“独立性”隔离了过去的税务风险
中国的法税正在逐步成熟与完善,每个人每个企业或多或少过去存在有税务不规范的历史原罪,或者隐藏着巨大的税务风险:资产的来源是否合理合法是否清晰?是否有完税证明?
家族信托一旦设立成功,代表着信托财产已经经过了信托公司的尽职调查且有合规的完整的证据链,信托财产所有权已不属于委托人名下而属于家族信托。
家族信托财产性质已发生转变,区别于委托人的其他的名下的有法税责任的资产,信托财产是隔离委托人过去的法税风险的资产。
在金税四期大数据人工智能控税系统的强监管大环境下,不存在逃避纳税义务的工具。家族信托是在法律框架内合规地做一个免税资产或者税务递延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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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信托受益人的个人所得税
受益人所获得的受益金,目前没有任何的法律规定可以免征个税,但信托公司也没有代扣代缴个税,目前包括其他理财信托收益也没有代扣代缴个税。
其中股权信托有税收递延功能:
股权分红及增值在SPV架构(家族信托内),因为没有分配给个人就没有交20% 分红个税,而是直接作为家族信托财产再投资增值后,分配给受益人目前没有个人所得税,有一定的税收递延功能。
保险金信托有来源清晰与免税功能:
进入家族信托的保单理赔金免个税(保险理赔金免个人所得税:《个税法》第四条第五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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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信托与遗产税
首先了解一下为什么西方国家会向富人征收遗产税?
遗产税也叫富人传承税,有几个特点:
第一个特征,起征点高且税率高,比如美国的税务居民的免税额度是1140万美元以下,遗产税税率50%,比如一个富人留下了1亿遗产得先交税5000万现金再继承遗产,这是遗产税的第二个特征先交完税再继承;
第三个特征征税范围广且5年追溯惯例:比如美国是属人属地的全球征税国家,如果是美国的税务居民,在全球范围内的资产等都是遗产范围, 并且5年内的赠予视同遗产。
全球有一百多个国家有遗产税。对于任何一个社会来说,贫富差距越来越大,社会矛盾越来越多,政府希望通过遗产税降低贫富差距。
这也是为什么有遗产税的国家信托业和保险业和慈善基金业发展既成熟又发达且普遍,政府既实现了征收遗产税,又让富人心理平衡合理合规少交税避免本国资本外逃。
家族信托是“独立的第三类资产”,不是委托人的资产,不属于遗产当然没有遗产税。
通过家族信托应税资产部分转换成为免税资产性质。并且降低了总遗产额,同时也可能降低了税率;同时也可以用家族信托安排好遗产税的税源,也可以多传承财富给后代。
中国的富裕人群分三种:
家人身份和资产都在境内的;
家人身份在境内,资产在境外的;
家人身份在境外,资产在境内的。
你是哪一种呢?
如果有家人是跨境身份或者跨境资产,将面临国际上其他国家的个人所得税、资本利得税、遗产税、赠予税等等税种,每个国家与地区的税收不同复杂程度不同,比如美国有高额的遗产税,新加坡虽然没有遗产税但也有高额的资本利得税。
居安思危,未雨绸缪也是一种远见与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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