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7月13日,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发布了对陕西金泰氯碱化工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陕K环罚〔2022〕13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该公司因涉嫌检测报告弄虚作假,被罚款3万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陕西金泰氯碱化工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未向检测机构提供全水,但检测报告出具收到基煤质数据,涉嫌检测报告弄虚作假。
上述行为违反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五条第二款重点排放单位对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九条:重点排放单位虚报、瞒报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或者拒绝履行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义务的,由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由重点排放单位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测算其温室气体实际排量,并将该排放量作为碳排放配额清缴的依据;对虚报、瞒报部分,等量核减其下一年度碳排放配额。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对其处以警告并处以人民币合计3万元罚款。
据企查查显示,陕西金泰氯碱化工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12月2日,地址位于陕西省榆林市米脂县金泰路1号,该公司的最终收益人是薛卫东。
来源: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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