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丨 李英锋
“招聘广告明确月薪4200元,实际只有2300元”,“承诺入职以后可以输送海外接受培训,却始终不予兑现”,“招聘现场开出的3%销售提成,实际发放只有1.3%”……近年来,一些单位为了吸引人才加入,不惜在招聘广告中“美化”薪酬待遇等事项,等到签订劳动合同或是兑现承诺时却又否认招聘信息的法律效力。
招工现场 资料图片
招聘广告写的是一套,做的却是另外一套。显然,这些单位只是把招聘广告当成了忽悠人的幌子,当成了招人引才的诱饵。招聘广告是招聘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关乎应聘者的岗位信息知情权、选择权以及公平就业权,招聘广告“满嘴放炮”,逾越了诚信和法律双重底线。
招聘广告属于订立劳动合同的前置程序,在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的范畴内,应受到劳动法律法规的约束。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等情况。人社部制定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则明令禁止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有“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等行为,并明确了行政干预措施以及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通常而言,招聘广告属于招聘单位向不特定人群发出的要约邀请,不具有法律效力,后续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如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或在劳动合同中就薪酬、销售提成、培训等有关事项约定不明或没有约定,而招聘广告中曾就相关事项给出过明确具体的承诺,招聘广告就具备了要约的性质,劳动者在发生劳动争议时可以把招聘广告作为有力的维权证据。
无论如何,招聘单位靠招聘广告的忽悠只能忽悠一时,忽悠不了长久。招聘广告注水、放空炮,欺骗误导应聘者,会伤害劳动者的感情,减损劳动者的归属感、责任感和向心力,影响劳动者的劳动能动性和劳动效率输出,会反噬招聘单位的信誉、形象和利益。靠忽悠招来的人也很难保持稳定性,劳动者发现受到欺骗后很容易跳槽。
因此,招聘单位应该算好招聘的诚信账和法律账,增强自律意识,守住底线,确保招聘信息的全面、真实、合法。劳动监察部门也应加强对招聘环节的监管,依法整治发布注水、虚假招聘信息的行为,倒逼用人单位规范招聘行为,挤出招聘信息中的水分,为劳动者营造诚信、公平、透明的就业应聘环境。
【作者】 李英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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