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结婚把户口迁进了公房,后来离婚了,没多久公房遇上国家征收,我还是不是同住人?能不能享受动迁利益?关键要看你们的离婚协议里有没有约定这一条!
现实生活中,很多居民朋友都会遇到上面这种问题,离婚之后没多久公房就动迁了,这种情况下还有没有可能分到动迁利益呢?结合目前的办案经验和生效的判决案例,对于这种情况,法院在认定的时候通常要看离婚协议里有没有对离婚后的居住问题进行明确约定。
什么意思呢?大致有两个方面。一是离婚之后自己解决自己的住房问题,二是虽然离婚了,但是户口不动,人也不搬继续住在公房里面。这一点很重要,因为它能直接说明你对公房有没有居住利益。
我打个比方,假如第一种情况中,双方的住房问题自行解决,人也搬出了,则不能再作为公房同住人享受动迁利益。如果是第二种情况,离婚之后继续居住使用公房,这种情况下一般认为对公房享有居住利益,这种居住利益不会因为离婚而丧失,如果同时满足有户口、住一年、无房户的条件,一般是可以作为同住人享受公房动迁利益的。以上对应的情况多为外来媳妇和公房内的人结婚后,户口迁入后来又离婚,直至公房被动迁导致纠纷产生。
当然了,不是所有离婚协议上都会明确约定这个问题。还有一种较为常见的情况是——虽然离婚协议没有明确约定,但也被认定为同住人享受动迁利益的。最近二中院处理的一则案例中,李某就遇到了这种情况,我们先来看看到底怎么回事。
老王和李某是二婚,结婚前老王就有一套公房,老王是承租人。2008年两个人结婚之后,李某就把户口迁了过去,并开始在公房内居住。没想到,仅仅两年后夫妻感情破裂,两人选择和平离婚,写了份离婚协议,因为当时李某在外无房,所以双方就约定离婚之后李某继续住在公房的亭子间里。但是问题在于二老去民政局办离婚登记的时候,并没有把这一条约定写到纸面上。
2017年,公房遇上国家征收。根据老王签的动迁协议,23平的公房纯货币补偿到手367万,户口在册5个人,分别是老王、李某、老王和前妻生育的儿子小王一家三口。分动迁款的时候,李某提出自己也是同住人之一,需要得到安置,5个户口,应该拿五分之一的动迁款,也就是73万左右。结果小王一家是坚决反对,认为两人已经离婚,李某顶多算是暂住,没有资格主张动迁利益。
后来协调不成,闹上了法庭,2020年黄浦法院开庭审理了这个案件,我认为李某的情况也属于同住人,我总结下来主要有这3点事实和理由支撑。
一是按照民政局登记备案的离婚协议,虽然没有把离婚后亭子间给李某继续使用这一条写进去,但是也没有明确约定离婚后各自解决自己的居住问题,也就是李某自始至终没有放弃过自己的居住利益。
二是本案有两份离婚协议,第1份离婚协议里明确约定了离婚后亭子间由李某继续居住使用,该约定说明两人在这一问题上已经达成过一致意见。在民政局备案的第二份虽然没写,但事实上李某是按照第1份离婚协议居住的。
三是离婚之后,李某没有搬走,还是一直继续住在亭子间而且户口也没有迁出去,老王对李某居住的事实也一直持默许的态度。
从以上三点来看,李某虽然离婚,但是对公房仍然是有实际居住权利的,再加上李某他处无房,最后法院也认定李某是同住人。但因为是二婚,考虑到结婚时间也较短,李某可适当分到65万的动迁款。后来小王一家不服一审上诉到二中院,二中院也支持了这个判决结果。
通过这个案例就能看出,协议离婚之后还能不能当同住人,关键在于你有没有在离婚协议里明确放弃过公房的居住利益。根据经验,现实生活中可能出现的主要有这三种情况:
1.离婚协议里明确约定“离婚后,双方的住房问题自行解决”。这种情况下,一般不再是公房同住人;
2.离婚协议里明确约定“离婚后,公房XX部位继续由XX居住使用,户口不迁出”。这种情况下,如果符合同住人其他条件,通常可以作为同住人分割动迁款;
3.离婚协议里虽然没有明确约定过放弃继续享有,但是结合全部案件事实,能推定继续享有公房的居住利益,这种情况下满足同住人条件也是可以作为公房同住人享受动迁利益的。
(注:本文案例仅供参考,不可类推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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