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NG BEI HAI GUAN—
拱北海关旅检渠道
具有法治教育意义
典型案例
(下篇)
2022年度
06
手信选择要慎重 燕窝不能随便带
卢某携带燕窝进境案
图 / 海关关员在旅检渠道截获的燕窝等(资料图片)
01
案情简介
卢某在澳门采买了一盒燕窝,拟带入境内馈赠亲友。2021年11月,卢某经港珠澳大桥珠海公路口岸客车进境无申报通道进境。海关查验发现,卢某携带进境的燕窝未办理检疫审批手续,遂认定卢某行为构成违法,对其作出科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并对涉案燕窝作销毁处理。
02
析法说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寄递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名录》(农业农村部、海关总署公告第470号),燕窝(经商业无菌处理的罐头装燕窝除外)属于我国禁止携带、寄递进境的动物产品,但经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许可,并具有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机构出具的检疫证书的除外。进境人员携带燕窝进境,如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或未按检疫审批的规定执行的,将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值得注意的是,除燕窝外,日常进出境中常见的肉类及其制品亦属我国禁止携带、寄递进境的动物产品。
03
专业点评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燕窝(经商业无菌处理的罐头装燕窝除外)、肉类及其制品、蛋及其制品、新鲜水果、蔬菜等均属于禁止携带和寄递进境的物品。旅检渠道中,常见的检疫截留物有蔬果蛋奶、肉制品等。这些普通人眼里看似的小事,殊不知可能会引发严重后果。比如肉类制品可能携带高致病性禽流感、疯牛病、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病原,水果可能携带地中海实蝇、七角星蜡蚧等有害生物。2021年,拱北海关在截获的禁止进境物中,检出各类有害生物近万种次,其中检疫性有害生物199种次。
国门生物安全事关国家安全。入境人员应当主动了解相关政策法规,积极履行法定义务,主动配合海关监管,共同防范动植物疫情疫病和外来有害生物传入。
——郗鑫(拱北海关动植检处副处长)
07
加强特殊物品监管 严把外防输入关口
梁某携带新冠病毒抗原快速检测试剂进境案
图 / 梁某进境时携带的新馆病毒抗原快速检测试剂
01
案情简介
2022年2月,梁某经港珠澳大桥珠海公路口岸客车进境无申报通道进境,未向海关书面申报。海关查验发现其驾驶的车辆内有“健盈莱”牌新型冠状病毒抗原快速检测试剂169盒。梁某未能出具《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海关认定梁某构成瞒报携带禁止进口的生物制品行为,依法作出科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02
析法说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新型冠状病毒抗原快速检测试剂属于特殊物品中的生物制品,海关对出入境特殊物品依法实施卫生检疫,携带入境的生物制品(允许携带自用且仅限于预防或者治疗疾病用的生物制品除外)需取得《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否则禁止入境。瞒报携带禁止进口的生物制品进境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予以行政处罚。
03
专业点评
港珠澳大桥口岸是全国唯一一个24小时连通港澳的陆路口岸,粤港澳大湾区人、车、物在这里汇流,防范新冠肺炎疫情输入是港珠澳大桥海关现阶段最重要、最紧迫的任务。
新冠病毒抗原快速检测试剂属于疫情背景下衍生出的新型生物制品。生物制品属于须实施卫生检疫监督管理的特殊物品,海关对其出入境制定了严格的检疫要求。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实施审批管理的生物制品可能造成检疫传染病传播,未经审批仍逃避检疫,携运出入境的,属于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行为,如果引起国务院确定和公布的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将以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定罪处罚。
——刘彦君(大桥海关副关长)
08
健康申报要如实 瞒报行程法不容
欧某不如实申报疫情案
图 / 3月24日珠澳跨境工业区专用口岸旅检进境大厅监控画面
01
案情简介
2020年3月24日,青茂海关收到相关单位通报:澳门籍旅客欧某因有14日内菲律宾旅居史,曾被澳门政府主管部门要求居家隔离,其于3月17日经珠澳跨境工业区专用口岸旅检大厅进境珠海。经海关追溯调查发现,欧某进境时向海关进行健康申报时,并未如实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健康申明卡》第三项,隐瞒了其14日内菲律宾旅居史。海关认定欧某构成不如实申报疫情行为,对其依法作出科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02
析法说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海关总署关于重新启动出入境人员填写健康申明卡制度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6号)等有关规定,所有出入境人员必须如实向海关卫生检疫部门进行健康申报,申报内容除核酸检测情况、相关症状等外,还包括旅行史、接触史、服药史等信息。出入境人员隐瞒或虚假申报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追究法律责任,严重的可能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03
专业点评
新冠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以来,绝大部分出入境人员均能自觉、主动、如实向海关进行健康申报,并配合做好相关卫生检疫工作。但仍有极少数出入境人员对相关法律规定置若罔闻,出于一己私利,故意隐瞒自身接触史、旅居史及健康异常等情况,严重干扰了海关口岸卫生检疫工作,给口岸疫情防控带来了极大的风险。本案中,当事人隐瞒14日内境外旅行史,就是一种典型的不如实健康申报违法行为。
健康申报是海关实施卫生检疫的重要依据,对口岸疫情防控意义重大。当前全球疫情仍处于高位,外防输入压力巨大,在疫情防控面前,诚实、守法不仅是美德,更是法律义务!
——于澜(青茂海关副关长)
09
三次走私入刑 切莫以身试法
吴某走私旧手机进境案
图 / 海关关员查获的走私旧手机(资料图片)
01
案情简介
吴某为珠澳两地短期多次往返人员,2022年5月,其经拱北口岸旅检现场进境无申报通道进境,未向海关书面申报。海关在对吴某进行查验时,发现其除了手提袋内携有“LG”牌旧手机3部外,还通过人身绑藏方式携带了“APPLE”牌等手机共计13部。经进一步调查,海关发现吴某分别于2021年10月走私旧手机48部、2022年4月走私旧手机38部被海关行政处罚,属于一年内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再次走私,涉嫌走私犯罪,最终海关将该案移交缉私部门作刑事立案处理。
02
析法说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蚂蚁搬家”式走私,只要一年内曾因走私被行政处罚两次后再走私的,即构成犯罪。
03
专业点评
疫情以来,珠澳口岸是全国保持正常通关的主要陆路口岸。在高额利润的驱使下,部分群体铤而走险从事“走水”活动。部分“水客”为逃避海关监管,多以人身绑藏方式,走私体积小、重量轻、易藏匿的旧电子物品。
拱北海关坚持“打头断链挖根”,持续加大风险布控力度,强化重点查验,严密正面监管,充分发挥专业打私作用,推动珠澳地方多元共治,持续保持打击走私高压态势。在此提醒出入境人员自觉遵守海关监管规定,切勿听信不法分子蛊惑,抱有侥幸心理参与走私行为,否则将面临严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秦军彬(拱北海关缉私局
法制二处处长)
The End
供稿/法规处
协审/卫检处、动植检处、监管处、缉私局
编辑/苏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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