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上诉状
上诉人:张三,男,汉族,1992年4月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州市山镇李村1组,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上诉人因协助组织卖淫一案,因不服郑州市上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1刑初1号号刑事判决书,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撤销郑州市上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1刑初1号刑事判决书,并依法对上诉人作出较轻的判决。
事实与理由:
对于判决书所述事实和定罪部分,上诉人并无争议。但是对于量刑部分,上诉人认为量刑过重,理由如下:
一、上诉人在协助组织卖淫的共同犯罪活动中,其犯罪的实行行为均系受开心会所管理层的指使,被告人张三没有决策权,只是被动、间接实施了协助卖淫的行为,并未采用胁迫、暴力手段,从整个犯罪构成上看,只起辅助、次要作用。
二、上诉人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
上诉人平时一贯表现良好,无违法违纪犯罪之前科。此次犯罪系临时起意,一时糊涂。因此,上诉人是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在量刑上应当酌定减轻处罚。
三、上诉人归案后认罪态度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侦查,且在本案开庭时上诉人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缴违法所得3300元、已缴纳罚金000元。
四、上诉人在看守所积极配合改造,有悔罪表现。
上诉人年纪尚轻,从农村到城市务工时间不长,只是因一时糊涂才犯罪,且所犯罪行并非暴力犯罪,民愤不大,犯罪之后积极改造,痛悔前非,对上诉人予以轻判不致造成严重后果,但是却能给上诉人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
五、上诉人实施犯罪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较小。
上诉人实施犯罪没有给社会造成恶劣的影响,与社会上一些重大犯罪有着本质的区别,综合考虑对社会的影响以及危害程度,可见上诉人的社会危害性很小。
六、
李平
3名(1未)、5次
1年6-2年6月
3名(1未)、5人次、20
1年、10000元
公关、17年3月入职,19.3.1刑拘、4.4逮捕
张三
3名、4人次
2年-3年
3名、4人次、600元
2年2月、罚000元
公关、16.8入职 12.30刑拘、2.6逮捕。47人次、获利2350
刘文
9名、10人次
3年-4年
9名、10人次、2900元
3年、罚30000元
公关、17.5入职 12.30刑拘、2.6逮捕。
刘喜
4名(1未)、4次
2年6月-3年
4名(1未)、4人次、1000
1年10月、罚19000元
公关、17.3入职、17.8正式、 12.30刑拘
李祖
2名、4人次
1年6-2年6
2名、4人次、850元
1年1月、罚13000元
10年10月登封、故意伤害、两缓二)公关、16.4入职 1.10刑拘
王喜
4名(1未)、7次
2年6月-3年
4名(1未)、7人次、10
2年、罚20000元
公关、13.8入职、15底公关、 1.29刑拘、
李东
5名、4人次
2年-2年6月
5名、4人次、600元
2年、罚20000元
08.8禹州、抢劫、三缓三)客户、16.11入职、 2.11刑拘。
认真分析刑事判决书,列出上述表格,可知:招募4名公关小组且一名为未成年人、组织5人次,量刑二年;招募5名公关小组、组织4人次,量刑二年;招募9名公关小组、组织10人次,量刑3年等,而上诉人招募3名,组织4人次,在考虑开房记录66次的情况下,却对上诉人作出二年二个月的量刑判决,明显过重。
综上所述:鉴于上诉人在此次共同犯罪中未采用胁迫、暴力手段,起辅助、次要作用、认罪态度好、又系初犯、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害性较小,上诉人请求上级法院充分考虑上诉人的一贯表现、认罪态度的悔罪表现,给予上诉人从轻、减轻处罚,给上诉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回报社会的机会。
此致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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