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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信网 责编:陈烛光 2022-08-08 10:25:30
走路一不小心摔倒是常有的事,一般情况下,摔伤者也是自认倒霉,但有时也不是自己承担所有责任。任女士在榉林山通往动物园的人行道上散步时摔伤。原因是没有路灯,没看清青岛市市级公园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公园管理中心)设置的路障。任女士于是将对方起诉至法院维权。经过法院的一审、二审两次审理认定:事发的人行道属于公园管理服务中心管理,而公园管理中心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由此承担七成责任。
2020年5月16日20时,任女士像往常一样在动物园附近散步,当走到榉林山通往动物园的人行道上时,意外发生了。这条路人行道有三米多宽,由不平整的大石块铺成,在靠近动物园一头设置有石头材质的路障。事发时,这段路上没有路灯,比较昏暗,任女士没看见人行道中间的路障,不幸被绊倒。任女士当时感觉没有大碍,便没有去医院检查。
5月20日,任女士感觉胸腹部疼痛,先后来到青岛市海慈医院和海军第九七一医院进行检查。检查结果显示,3天前的不慎摔倒,导致任女士双侧前下胸受伤。之后,任女士又拍了片子,显示五根肋骨骨折。为此,任女士前后花费挂号费、检查费、购药费2355.8元。
任女士觉得,自己被绊倒和公园管理中心有直接关系,于是将对方起诉至市南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在庭审中,公园管理中心称,事故发生地在园外公共道路上,并不是在园区内。法院经调查发现,动物园负责打扫此处卫生,虽然此道路2008年后成为公共道路,但公园管理中心曾经管理此条路,并且道路上的路障也是他们设置的,目的是为了阻止车辆进入。法院表示,公园管理中心对此道路的障碍物依然有管理义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是《侵权责任法》有关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的明确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因事发时《民法典》没有实施,所以适用《侵权责任法》的有关法律规定。
法院据此认为,在任女士被绊倒时,事发的人行道没有照明设施晚上昏暗,而路障对行人有一定的危险性,公园管理中心没有积极采取提示和警示,应当承担责任。而任女士作为成年人,在夜晚视线昏暗的条件下在人行道上行走,应该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未尽到注意义务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可以减轻公园管理中心的责任。根据具体情况认定,公园管理中心对任女士因摔伤遭受的损害承担70%赔偿责任。最终经过一审二审法院判决,公园管理中心赔偿任女士医药费1649.06元及护理费2000元。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8条【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文/信网见习记者 汪子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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