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公告
张小红(身份证号码:321085********1620,原泰兴市聚雅轩餐饮服务中心经营者,2022年07月14日单位注销):
本局2022年06月10日收到关于蒋桂女(公民身份号码:321025********2460)的工伤认定申请,本局于2022年06月24日予以受理。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表明:2022年05月01日晚上蒋桂女驾驶电动自行车从泰兴市聚雅轩餐饮服务中心下班回家,21时29分左右行至泰兴市东阳路-曾涛路0米路段与张广进驾驶的电动二轮轻便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泰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蒋桂女无责任。蒋桂女经泰兴市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右踝关节骨折、右踝开放性伤口。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及《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规定,2022年06月27日本局作出(苏1283工举〔2022〕133号)《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
本局通过EMS多次向泰兴市聚雅轩餐饮服务中心邮寄相关文书,但单位无人签收,因单位于2022年7月14日注销,经与张小红电话确认其联系方式和地址后,本局工作人员上门送达,张小红故意躲避未签收文书,后本局向张小红(身份证号码:321085********1620,原泰兴市聚雅轩餐饮服务中心经营者,2022年7月14日单位注销)邮寄文书仍未能送达。
现本局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请你(单位)于本公告送达期满15日内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如你(单位)逾期不举证或举证不能,本局将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核实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泰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08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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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泰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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