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
但在生活中
总是有人一而再再而三的打破诚信底线
触碰法律准绳
案情回顾
自2020年4月12日开始,原告陈某与被告贾某签订合同,陆续为被告从扶余市长春岭镇下岱吉等地往回运输鱼,每次价格不等,一共运输了48次,运输费用共计5500元人民币。
2020年6月28日,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一枚,载明被告欠原告车费5500元。运输工作结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运输费用,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托,拒不给付运输费用,事情已过一年了之久,无奈之下,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
扶余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原被告之间运输合同关系事实清楚,被告应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履行给付车费义务。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已经明确被告欠原告车费5500元,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应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贾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陈某车费5500元。
普法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一十四条
以支付金钱为内容的债,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以实际履行地的法定货币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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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扶余法院
校对:张加新 孟心雨
审核:李磊
编辑:崔苍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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