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诉讼离婚,是指婚姻当事人就是否离婚或者婚后子女抚养或者财产、债务处理等问题不能达成协议,由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由人民法院调解或判决而解除其婚姻关系的一项制度。这里所说的调解有两种:(1)男女一方要求离婚时有关组织进行的调解。有关组织包括当事人所在单位、群众团体、基层调解组织等。(2)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进行的调解。对于有关组织进行的调解,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自愿,其对当事人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当事人不经诉讼外有关组织的调解,其结果不是最终的,当事人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诉讼中经人民法院进行的调解具有法律约束力。人民法院的调解产生三种后果:(1)调解和好,原告撤回离婚请求;(2)协议离婚,就争议问题达成协议;(3)调解无效,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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