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通讯社云南讯(特约记者 张志安 通讯员 王洪明)不久前,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竹山镇发生一起因施工意外事故导致两人死亡引发的赔偿纠纷,在人民调解员的及时介入和依法认真调解下,纠纷很快得到了化解。
事情的经过如下:云南省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了竹林镇林场大门的改造工程,并在当地找人参与施工,村民陈某的丈夫周某与商某甲的父亲商某等人应聘加入施工队伍。施工过程中,周某与商某不慎从高处跌落导致当场意外死亡。事故发生后,两死者的亲属认为,云南省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到公司找到法人代表王某,要求其赔偿两家各100万元人民币。王某认为,周某和商某在施工过程中意外死亡,公司应该负一定责任,但是,周某和商某是公司顾请的临时工,而且他们在施工过程中存在操作不当情况,也负有一定责任,家属提出各100万元的赔偿款太多了,公司只能按法律的相关规定支付相应赔偿金。由于双方的分歧无法弥合,因此产生纠纷,于是申请竹山镇调解委员会予以调解。
收到调解申请后,镇调委会立即选派3位人民调解员组织当事双方到镇调委会调解室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如约到场后,人民调解员将调解的相关规定告知当事人,双方当场均表示无异议。随后调解员展开调解工作,首先向双方当事人阐述了本次调解纠纷的简要情况。然后,为双方分析此案所涉及到的法律关系,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或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死亡的,可以认定为工伤或者因工死亡;劳务关系下的人身伤害或者死亡,如果该员工并不是单位的正式员工,只是在包工头的带领下在工地上干活的,那么该员工与单位之间属于雇佣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财产损失和其近亲属的精神损害、赔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因此,云南省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应当依法赔偿陈某、商某甲相应合理费用。听完调解员对相关法律法规的解释说明,双方当事人都表示明白了自己的权利与义务。调解员趁热打铁,向双方释法说理,帮助当事人双方一起协商合理的赔偿方案,计算赔偿金额,引导他们通过调解方式快速有效地化解这起纠纷。经过人民调解员反复劝说做工作,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由云南省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分别赔偿陈某、商某甲各项费用合计人民币各73.8万元,双方自愿签订了调解书,纠纷得以及时化解。
近年来,宜良县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把化解矛盾纠纷作为司法职能工作的重中之重,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作用,及时排查化解一个个矛盾纠纷,根治各类不稳定不和谐隐患,确保了基层社会和谐稳定、人民群众安居乐业。
责任编辑:万贵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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