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推行“免申即享”经办模式,
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
无需提出缓缴申请
即可享受缓缴单位缴费政策
近日
我省公布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相关细则
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
赣医保发〔2022〕12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切实保障基本民生,助力企业纾困解难,按照《国家医保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医保发〔2022〕21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和大病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对中小微企业实施阶段性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政策。对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缓缴2022年7-9月职工医保单位缴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对符合缓缴条件的参保单位,如已缴纳2022年7月职工医保单位缴费的,按规定予以退费或将缓缴期间顺延为2022年8-10月。
二、明确缓缴缴费的补缴时间。正常参保人员缓缴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可以分期补缴,也可一次性补缴,具体时间由各统筹地区自行确定,缓缴的缴费应在2023年6月30日前完成补缴。逾期未缴的,对已缓缴的缴费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三、确保缓缴期间参保人待遇应享尽享。中小微企业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不影响该企业参保人就医正常报销医疗费用。缓缴期间,相关企业参保人发生的符合基本医保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应及时报销、应报尽报,确保基本医保报销水平保持稳定不降低。
四、全面推行“免申即享”经办模式。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无需提出缓缴申请即可享受缓缴单位缴费政策。各统筹地区要结合实际做好政策宣传,明确操作流程,主动向社会公开。中小微企业具体标准参考《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划型规定,在当地政府主导下,由参保地医疗保障、税务部门联合确定名单,属于名单之内的企业,直接享受缓缴政策。企业认为符合条件可享受缓缴政策但未能享受的,可由企业向医疗保障部门出具书面承诺后享受缓缴政策。各统筹地区要加强部门协作,优化工作环节,创新服务方式,减轻企业事务性负担,并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确保参保人权益不受影响。
五、切实保障好相关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缓缴期限内,中小微企业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正常申报职工医保费信息,确保职工连续参保,个人权益连续记录。参保人出现离职、申请办理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办理关系转移等情形的,企业应为其补齐缓缴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企业出现注销等情形的,应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缴费。
六、做好调度统计分析等工作,确保缓缴政策平稳实施。各统筹地区要加强缓缴信息调度,做好统计监测,将缓缴信息按月汇总并向上集中报送。要切实加强基金管理,强化基金运行分析,管控运行风险,确保基金安全。要建立信息沟通共享机制,医疗保障、税务等部门要做好企业和职工参保缴费、企业缓缴等基础业务信息共享,强化部门工作协同。
各统筹地区要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精心组织实施,确保阶段性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政策落实到位。各级医疗保障、发展改革、财政、税务等部门要切实履职尽责,加强沟通协作,健全工作机制,抓好政策落地见效。执行中遇有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
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2022年8月11日
来源:江西省医疗保障局官网
编辑:梁琼
南昌发布
微信公众号:nc_fabu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