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一则行政处罚信息,上海盒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当事人”)因经销的进口橙汁检出安赛蜜不合格,被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没收违法所得9761.22元,罚款48万余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21年10月1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监督抽检,对重庆盒马鲜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紫福路分公司待售的Tipco橙汁进行抽样检验后发现,当事人经销的进口Tipco橙汁检验和复检均检出安赛蜜,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不得使用”要求。
经核查,上述Tipco橙汁为上海盒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进口并经销,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属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管职责及区域管辖权限。
综合考量当事人的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9761.22元,罚款487224.6元的处理决定。
公开资料显示,安赛蜜是一种食品添加剂,是化学品,类似于糖精,易溶于水,增加食品甜味,没有营养,口感好,无热量,具有在人体内不代谢、不吸收,对热和酸稳定性好等特点,是当前世界上第四代合成甜味剂。
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0-2014)中规定,安赛蜜可用于以乳为主要配料的即食风味食品或其预制产品(不包括冰淇淋和风味发酵乳)(仅限乳基甜品罐头)、冷冻饮品(食用冰除外)、水果罐头、果酱、蜜饯类、腌渍的蔬菜、加工食用菌和藻类、杂粮罐头、黑芝麻糊、谷类甜品罐头、焙烤食品、饮料类(包装饮用水除外)、果冻、餐桌甜味料、调味品、酱油、糖果、胶基糖果等,但不允许在凉果类产品中使用。
我国针对安赛蜜还制定了相应的质量规格要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乙酰磺胺酸钾》(GB 25540-2010)。此外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识通则》(GB 7718)的规定,只要在食品中使用了安赛蜜(包括使用了含安赛蜜的复配甜味剂)就必须在食品标签上进行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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