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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所码”是疫情
精准防控的“电子哨兵”
近日,郓城县有个别场所
因未按要求履行疫情防控主体责任被处罚
现将有关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1
2022年8月14日,在督导检查中发现,郓州街道某食品店未按政府防疫公告执行查验健康码、行程码、测温等防疫措施。
郓城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以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对该店负责人苑某予以行政处罚。
郓城县市场监管局对该经营场所予以红牌整顿,停业整改处理。
案例2
2022年8月14日,在督导检查中发现,郓城县郓州街道某美容护肤店未按政府防疫公告规定执行提醒顾客佩戴口罩、查验健康码、测温等防疫措施。
郓城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以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对该店负责人牛某予以行政处罚。
郓城县市场监管局对该经营场所予以红牌整顿,停业整改处理。
案例3
2022年8月14日,在督导检查中发现,郓城县某家政公司未按政府防疫公告规定执行查验健康码、行程码、测温等防疫措施。
郓城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以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对该店负责人尹某予以行政处罚。
郓城县市场监管局对该经营场所予以红牌整顿,停业整改处理。
案例4
2022年8月14日,在督导检查中发现,郓城县某超市未按政府防疫公告规定执行查验健康码、行程码、测温等防疫措施。
郓城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以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对该店负责人邓某予以行政处罚。
郓城县市场监管局对该经营场所予以红牌整顿,停业整改处理。
案例5
2022年8月14日,在督导检查中发现,随官屯镇某食品店未按政府防疫公告执行查验健康码、行程码等防疫措施。
郓城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以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对该店负责人李某予以行政处罚。
县市场监管局对该经营场所予以黄牌警告处理。
案例6
2022年8月14日,在督导检查中发现,郓城县某企业未按政府防疫公告规定执行扫码、查验健康码、测温等防疫措施。
郓城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以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对该企业疫情防控主要负责人仝某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7
2022年8月14日,在督导检查中发现,郓城县随官屯镇某超市未按政府防疫公告规定执行查验健康码、行程码等防疫措施。
郓城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以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对该店负责人刘某予以行政处罚。
郓城县市场监管局对该经营场所予以黄牌警告处理。
案例8
2022年8月14日,在督导检查中发现,郓城县丁里长街道某企业门岗保卫人员曾某未按政府防疫公告规定执行对进场人员进行防疫检查等防疫措施。
郓城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以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对曾某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9
2022年8月14日,在督导检查中发现,郓城县某超市未按政府防疫公告规定执行查验健康码、行程码、测温等防疫措施。
郓城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以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对该超市疫情防控主要负责人孟某予以行政处罚。
郓城县市场监管局对该经营场所予以黄牌警告处理。
案例10
2022年8月14日,在督导检查中发现,郓城县某超市未按政府防疫公告规定执行查验健康码、行程码、测温等防疫措施。
郓城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以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对该超市疫情防控主要负责人李某予以行政处罚。
郓城县市场监管局对该经营场所予以黄牌警告处理。
案例11
2022年8月14日,在督导检查中发现,郓城县某小区未按政府防疫公告规定执行主动查验健康码、行程码等防疫措施。
郓城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以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对该小区疫情防控主要负责人杨某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12
2022年8月14日,在督导检查中发现,郓城县某小区未按政府防疫公告规定执行提醒扫场所码、查验健康码、行程码、测温等防疫措施。
郓城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以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对该小区疫情防控主要负责人李某予以行政处罚。
严管 严控 严防 严查
以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有关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由公安机关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对场所不注册、不张贴、不督促扫描“场所码”,进入场所人员不听劝阻、拒绝扫描“场所码”,不按规定时限参加核酸检测,不主动报备、谎报瞒报行程信息,不配合随访排查等不履行疫情防控责任行为,造成疫情传播风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重要提醒
近期,部分疫情高风险地区波及范围广、外溢风险大。广大场所经营管理主体应严格落实“场所码”逢门必设、逢进必扫要求,指定专人值守,做到逐人检查,遇到老人、儿童等通行时,通过反向扫码或同行人员等功能进行人员登记。
要合理安排出行,非必要不前往疫情风险地区,严格按照频次要求完成核酸检测,严格落实“戴口罩、勤洗手、常测温、少聚集”等个人防护措施。
自觉扫码,人人有责!
来源 郓城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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