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扣利息,俗称“砍头息”,也就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
随着借贷方式和收费名目多样化,“砍头息”常以会员费、服务费、手续费、商场返现等名目出现,这些实际都是“包装”后的“砍头息”。
在民间借贷中,如果预先进行了扣除利息,会导致借款实际到手金额低于借条记载的金额。
那么法院对于“砍头息”
是如何判决的?
一起来看今天的案例
从出借金额中扣除利息,
却称全额转出借款
陈海(化名)向牛光(化名)借款8万元,双方口头约定月息3分,即每月2400元。
双方约定后,牛光就通过银行向陈海转帐了77600元借款,另称还给了陈海2400元现金,陈海称其并未收到该2400元现金。
现因陈海未能按时向牛光还款,牛光起诉至法院,要求陈海偿还借款本金8万元以及相应的利息。
陈海认为牛光在向其出借款项的当天就预扣了2400元利息,该2400元应当从本金中扣除。
原告诉请存多处不合理,
法院不予支持八万元本金诉求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牛光没有提交现金交付的证据;其次,本案在陈海已经提供的收款账户且大部分借款已经通过银行转账形式交付给陈海的情形下,再另行现金交付2400元不符合常理;最后,2400元符合双方约定的月息3分的计算标准。
根据法律规定,预扣利息的,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综上,法院认定牛光在提供借款时预扣利息了2400元,应当予以扣除,本案实际借款本金应为77600元。
来源:知产庭
编辑:周世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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