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好诉讼财产保全为案件执行加上高效“保险”。近日,镶黄旗法院充分利用财产保全措施,高效执结两起标的额高达264万余元的合同纠纷,充分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一
涞源县某机械设备租赁站申请执行苏州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61万余元。在执行过程中,承办法官了解到该案在诉讼过程中已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执行干警立即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采取保全措施的账户进行查询发现执行款已足额冻结并迅速将161万余元全部执行到位,仅用5天时间高效执结该起合伙合同纠纷案件。
案例二
韩某申请执行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03万元。双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韩某在诉前已提交诉前保全申请,成功冻结了被执行人高某在某法院的执行款。现被执行人未按调解书约定时间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韩某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依法向冻结高某执行款的法院送达相关法律文书,顺利扣留本案的执行款103万元及执行费,并将案款及时汇入申请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至此本案顺利执行完毕。
所谓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前或诉中,为保证日后给付判决的顺利执行,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对当事人请求范围内的财产或者对当事人争议的有关财物所依法采取的强制性措施的制度,能够及时有效地防止一方当事人为逃避履行义务而采取转移、隐匿财产的行为。
财产保全作为连接审判工作和执行工作的桥梁纽带,能有效促进当事人纠纷化解和案件调解。合理地运用财产保全措施,可以将一部分有可能进入审判程序的纠纷提前予以化解,并充分保障胜诉权益得以实现。
来源:镶黄旗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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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编辑:马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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