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裁判理由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代书遗嘱应由立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 代书人代为书写,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注明年、月、日,代书 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二、案情介绍
原告:要求依法继承被继承人史长钟所有的坐落天津市河北区靖江路 ××号房屋和坐落天津市河北区辰纬路××号房屋遗产,诉讼费由被 告承担。
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请求。
三、法院审理查明
原告系被继承人史长钟之妹,被告系被继承人史长钟之夫,史长 钟于 2017 年 1 月 14 日因病过世。坐落河北区辰纬路××号房屋系史 长钟名下私产房,坐落河北区涪江北里××号房屋系被告李某名下私 产房,上两处房屋为被告与史长钟的夫妻共同财产。被继承人史长钟 于 2013 年年底与被告分居至今,一直跟随原告生活在河北区辰良里 的房屋内。上述事实,双方当事人均无争议,本院予以确认。 庭审中,经被告申请,对原告提交史长钟的遗嘱中史长钟的签字进行笔迹鉴定,经本院委托天津明正司法鉴定中心,2017 年 6 月 13 日该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委托鉴定的 2016 年 12 月 22 日《遗嘱》上立遗嘱人处“史长钟”签 名字迹与提供的“史长钟”样本字迹是同一人所书写。
四、争议焦点
代书遗嘱是否有效。
五、法院认为
原告提供的遗嘱属于代书遗嘱,代书遗嘱应当由立遗嘱人口述遗 嘱内容,代书人代为书写,并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注明年、 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原告提供的立遗嘱 人为史长钟的代书遗嘱虽经鉴定第二页签字为史长钟本人所写,但缺 失遗嘱人口述、代书人代为书写或制作电子文本的过程,不能证明代 书人书写的遗嘱内容即为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且该份遗嘱中的主要 内容均在第一页内,第一页遗嘱却没有史长钟的签字,原告亦无其他 录音、录像证据对立遗嘱的过程予以佐证,因此该代书遗嘱欠缺法律 要件,不发生法律效力。故原告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照 顾被继承人多年,是否可以主张部分遗产,可另案解决。
六、审理结果
驳回原告史某的诉讼请求。
七、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 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 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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