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逃出资是指在公司验资注册后,股东将所缴出资暗中撤回,却仍保留股东身份和原有出资数额的一种欺诈性违法行为。抽逃注册资本的行为不仅侵犯了公司的利益,而且可能侵犯公司以外第三人的利益,如公司的债权人,因此,该行为可能涉及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刑事犯罪。
基本案情
A公司成立于1999年6月24日,注册资本5000万元;同年11月9日实收股东投入资金5000万元。2001年2月10日,A公司通过股东会决议决定增资1800万元。2001年2月22日,A公司6800万元注册资金已全部到位。B作为A公司股东,于2013年8月19日、8月20日所转移的A公司1504.498万元款项,C作为债权人就此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B不构成抽逃出资,故驳回C的申请。
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规定将实践中较为常见的一些资本侵蚀行为明确界定为抽逃出资,但不能将股东从公司不当获得财产的所有行为都笼统认定为抽逃出资。认定股东从公司获得财产的行为是否构成抽逃出资,则应重点审查其行为是否对公司资本构成了侵蚀这一因素。根据公司法原理,公司资本不等同于公司资产,公司资产包括公司资本、公司对外负债、公司的资产收益和经营收益,公司资本仅是公司资产中的股东出资部分。本案,B转移的款项属于A公司成立后、6800万元注册资金已全部缴纳到位并投资建设酒精厂的情形下,在其后续的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因诉讼而获得的款项,该款项为A公司经营期间的收益,应属于其公司资产。B转移上述款项的行为固然损害了A公司的财产权,但其行为并未侵蚀到A公司的资本,不构成《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规定的抽逃出资行为。
律师建议
认定公司股东是否构成抽逃出资,主要有两方面要件,一是具体形式要件:公司股东存在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等行为;二是形式要件:公司股东的上述行为实质上损害了公司权益。结合法律规定与本案分析,股东抽逃的对象针对的应是该股东在公司成立时所缴纳的注册资金,对股东转移公司资产中的其他公司的资产收益和经营收益,不能认定为抽逃出资行为,但可以寻求其他途径救济。
关于股东抽逃出资的归纳总结
1、定义
抽逃出资,是指在公司设立或增加注册资本后,股东未经法定程序将已缴纳的出资抽回,但仍保留其股东身份和原有出资数额的违法行为。
2、表现形式
1)公司资本验资后控股股东利用其强势地位,强行将注册资金的货币出资的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2) 股东通过其控制的其他民事主体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增加交易成本,变相获得公司财产或伪造虚假的基础交易关系,如公司与股东间的买卖关系,公司将股东注册资金的一部分划入股东个人所有;
3)将注册资金的非货币部分,如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在验资完毕后,将其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4)违反《公司法》规定,未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或者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在短期内以分配利润名义提走出资;
5)抽走货币出资,以其它未经审计评估且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其申报价值的非货币部分补账,以达到抽逃出资的目的;
6)公司回购股东的股权但未办理减资手续;
7)通过对股东提供抵押担保而变相抽回出资等。
3、抽回出资的正当事由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东可以通过下列途径抽回出资。
第一,根据公司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在特定情形出现后对股东会相关决议投反对票的异议股东可以行使股份收购请求权;
第二,公司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等规定减少注册资本时,股东可以根据公司减资情况收回相应的出资;
第三,公司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进行清算,股东可以根据公司清算后的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4、其他
①抽逃出资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发起人或者股东,公司不能构成抽逃出资的主体。
②抽逃出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来源:芙蓉律师事务所
编辑整理:易赛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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