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8日,陕西西安,王女士带着8岁女儿前往蛋糕房购买蛋糕。因为蛋糕房落地玻璃太透亮,王女士一头撞上,无框镜片扎进眼睑,导致破相,需要手术恢复。
王女士表示,白天这个玻璃反光还能看清,晚上灯火通明,透明的玻璃跟前也不摆凳子,她从玻璃一侧走过来,当时朝着那摆凳子的那处玻璃撞上去的。
从王女士提供的病历单上可以看到,王女士右侧眼睑部可见长约2cm裂口,深达肌层,创缘不齐,创面污染较重,软组织挫伤较重;其伤口被诊断为“右侧眼睑部皮肤软组织挫裂伤”,给出的处理办法是“局麻下行清创整形缝合术”。
记者与王女士一起来到事发现场,看到该店有三块落地玻璃均无边框,玻璃上没有任何贴纸及提醒标语,玻璃内有窗帘垂下,透过玻璃还能看到有一个粉色的柱子,白天看的话是可以看清玻璃的存在。
王女士说,晚上店内灯火通明,窗帘拉上去,从外面看,根本看不到此处有玻璃。
记者随后进入该店了解情况,一名员工介绍说,王女士当时受伤他们就给了创可贴,也第一时间陪同她去了医院。
该蛋糕店店长称:“当时该女士的女儿都说,‘妈妈那个是玻璃,你咋往玻璃上走’,她女儿都看到了,她没看到?”
店长还表示,陪该女子去医院是出于人道主义关怀考虑,但她受伤与店面无关。如果王女士认为此事与蛋糕房有关的话,可通过法律的渠道解决。
1、事发后,有网友表示,我觉得蛋糕店不仅不应该赔这位眼盲的女士。如果撞坏了玻璃,还应该赔人家玻璃钱。
也有网友表示,我去年也遇到过这种情况,差点自己一头撞死,但我没找人家赔。我就觉得怪自己没看好,别人都没撞就自己撞,还是自己不小心。
还有一部分网友表达了不同的看法,我也好几次没看清楚撞到玻璃了,一般玻璃上都会贴提示标语,蛋糕店肯定有点责任。
2、那么,蛋糕店到底有没有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换而言之,王女士作为消费者,在其消费期间,商场和蛋糕店有义务尽到安全保障。因为商场或者蛋糕店的过错,造成王女士损害的,商场或者蛋糕店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也就是说,因为蛋糕店没有在玻璃上设置警示标志,王女士无法辨别是否存在玻璃,最终导致受伤的,蛋糕店应当赔偿王女士的损失。
3、商场物业作为整个商场的管理者,应当排除安全隐患,提醒蛋糕店做好安全预防措施。
由于商场物业没有尽到安全管理职责,导致消费者受伤的,商场物业应当承担一部分赔偿责任。
如果商场物业有提醒蛋糕店负责人,但对方没有及时采取措施,或者整改不到位的,应当减轻或免除其赔偿责任。
4、王女士就一点责任也没有吗?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该蛋糕店店长称,王女士的女儿都看到了玻璃,为什么王女士没有看见?
如果王女士因为自己的疏忽大意,如玩手机、与人打招呼等原因,导致自己撞上玻璃,那么王女士对自己的受伤存在过错行为,应当减轻蛋糕店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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