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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去年开始,全国有上百家企业因生产“金银花”花露水被“金银花”商标持有人上海碧丽化妆品有限公司(简称“上海碧丽公司”)起诉,总起诉金额约1200万元。在绝大多数判决中,企业均被判构成侵权并赔偿,其销售的相关产品也被迫从淘宝、1688、京东等电商平台下线。
随着“金银花”商标侵权案件引起最高法注意后,该案当前又迎来新进展,江西创美实业有限公司、江西佰泰药业有限公司两家企业反诉成功。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最新判决,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撤销了原审判决,认定被告的两家江西企业不构成商标侵权,并驳回原告上海碧丽化妆品公司的诉讼请求。
01
近百家“金银花花露水”生产商被诉索赔
据悉,上海碧丽公司拥有的“金银花”商标,是案外人于1991年在第3类商品(化妆品、润肤液、香水、爽身粉、美容膏)上申请注册的。该商标后经过两次转让,碧丽公司于2010年受让取得。
从裁判文书的时间来看,2020年起,上海碧丽公司以其持有“金银花”商标为由,陆续将一些生产销售“金银花花露水”的企业诉至法院,称被告侵犯了“金银花”商标的专有权。有媒体披露,自2020年年初开始至2021年年底,江西保健与消毒产品行业协会共有60家企业被告。
通过搜索中国裁判文书网可以看到,当前与碧丽公司相关的民事判决书共101篇,其诉讼内容主要集中于侵犯注册商标上。其起诉理由主要为:被告未经许可擅自生产、销售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标识的商品,构成对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侵害,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侵占了原告的市场份额,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要求赔偿。
其中,上海碧丽对知名日化品牌“蒂花之秀”母公司名臣健康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名臣公司”)的胜诉,最为广大消费者所知。并且此份终审判决在金银花商标纠纷中关于“突出使用”和“混淆”问题的裁判观点,被后续多家法院援引。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公示的《名臣健康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碧丽化妆品有限公司、清浦区特想来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显示,法院审理认为,名臣公司在其生产的“金银花花露水”中,突出使用了与碧丽公司“金银花”商标高度近似的文字标识,其字体明显大于其“蒂花之秀”商标,已经超出说明或客观描述商品而正当使用的界限,构成商标性使用,客观上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最终,二审判决名臣公司赔偿上海碧丽15万元,蒂花之秀该款花露水全部停产停销。
虽然有部分企业选择认赔、和解,但也有不少企业坚决不接受认定侵权的判决。譬如,江苏苏州诗妍生物日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诗妍公司”)不接受一审二审的侵权认定,遂决定向最高法申请再审。诗妍公司以碧丽公司在“金银花”商标权利基础存在重大瑕疵以及碧丽公司并未通过使用“金银花”商标而产生显著性两大理由向最高法申请再审。
2022年3月24日,最高法下达裁定,决定提审诗妍公司申请再审的金银花案,再审期间,原判决被中止执行。与此同时,最高法的直接提审也影响了多个相关案件的审理进程。
02
“金银花”商标侵权案件迎来反转
随着多家企业选择申请反诉,“金银花”商标侵权案件也迎来反转。美妆头条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了解到,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中山中院”)在二审中直接对两起金银花商标案改判,撤销原支持碧丽公司的一审判决,改判被诉企业不构成商标侵权。
据了解,二审获得胜诉的企业分别是江西创美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创美”)、江西佰泰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佰泰”),其分别生产“聪美臣”牌和“药都虎”牌金银花花露水。上海碧丽公司以商标侵权为由向两家提起诉讼,一审中,两家公司均被判赔6万元。随后,两家公司上诉至中山中院,二审胜诉。
中山中院认为,“金银花”通常是指植物名称,其具有清热解毒的功效,花露水则是通用商品名称,而被诉侵权花露水的主要成分就是金银花提取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据此,上海碧丽公司持有的第603857号“金银花”注册商标,属于直接表示商品的主要原料等特点,商标权人不能独占商标标识原属于公共领域的那些初始含义。
碧丽公司持有的603857号金银花商标(附件一)
佰泰公司药都虎牌金银花花露水瓶身
江西创美和江西佰泰两家企业在被诉侵权产品上标示“金银花花露水”字样并不是作为自己商品的商标使用,只是为了说明或描述自己商品的特点。在该说明或描述中,两家公司没有直接套用第603857号“金银花”商标,也没有突出使用“金银花”字样,属于正当使用商标标识的行为。故二审撤销原一审错误判决,并驳回上海碧丽公司的诉讼请求。
当前,除中山中院二审改判上海碧丽公司败诉外,最高人民法院、四川高院均已对此前法院支持碧丽公司的相关案件进行再审提审,目前尚未有提审后的判决结果。此外,自金银花商标案被曝光以来,在部分法院,上海碧丽公司针对新发起的诉讼向法院申请了撤诉。
03
“金银花”商标引发争议
字样使用方式成关键
通过对比多份判决,可以发现,到底是描述性使用“金银花”字样,还是商标性使用“金银花”字样,成为评判该案是否侵权的关键所在。
譬如,在江西创美和江西佰泰胜诉的案件中,两家的被诉侵权产品上标示“金银花花露水”字样没有直接套用上海碧丽公司持有的第603857号“金银花”注册商标,也没有突出使用“金银花”字样,只是对产品添加成分的描述性使用,而不属于商标性使用。
反之,在名臣公司的案件中,其因包装上突出使用“金银花”字样,超出说明或客观描述商品而正当使用的界限,构成商标性使用,客观上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而导致败诉。
因此,在金银花的案件中,金银花作为一种植物名称,其他商家在没有特别突出“金银花”的情况下,仅作为成分标注,展现的是金银花的自然属性,是可以合理使用的。中山中院在二审判决中也指明,商标权人不能独占商标标识原属于公共领域的那些初始含义。
此外,“金银花”字样在包装上展现的方式、字体以及占据的比例会很大程度上影响法院对侵权行为的认定。基于此,企业若想完全规避侵权风险,仍需在包装设计上小心谨慎。
当前,关于“金银花”商标本身的权利问题方面还存在着许多疑点。“金银花”作为一种中药植物,直接表示了花露水商品的原料,本身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国家商标局也曾因该原因在1995年公告撤销603857号“金银花”商标,然而该商标却在1999年和2009年经历了两次转让,最后到了上海碧丽公司的手中。当前,上海碧丽公司所持有的“金银花”商标是否有效值得商榷。
现下,引发争议的商标维权并不只有“金银花”,青花椒、逍遥镇胡辣汤、潼关肉夹馍、库尔勒香梨等都出现过商标纠纷。今年两会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明确指出,“青花椒”等“碰瓷式维权”不受保护,对相关诉讼请求予以驳回。或许在最高法提审下,“金银花”案会出现新的转机。
本期记者:姚立凡
编辑:黄友枝
监制:陈山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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