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中,两名女大学生为拍摄古装写真,从商家19.9元的低价引流活动一路消费升级至2.6万余元,因无力支付,被商家引导现场开通网贷等消费贷款,最终因合同协商解除不成引发纠纷。
基本案情
李某、景某是在校大学生。一日,看到某影楼发布的视频广告称只要19.9元即能体验古装写真,两人很是心动,于是报名参加。
到店后,店员不断推荐升级套餐,两人遂与影楼签订了一份1100元的定单协议。在拍摄和后续选片中,架不住店员的推销,两人先后对照片、相册、化妆、服装等项目多次消费升级,先是签订一份1588元的“补充协议”用于升级服装、化妆品等,后又签订一份24000元的“补充协议”用于选片、相册等的增项,合计金额达2.6万余元。
由于付不出高额费用,店员现场引导两人开通网贷服务进行借钱消费。一通操作后,最终支付了大部分费用,剩余5900元未能支付。
当天晚上,李某、景某联系选片师,多次提出变更套餐内容、减少合同金额,都被对方以“合同签好了,照片已发厂家制作,没法改”为由拒绝。
两人与某影楼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五份协议,并退还已经支付的全部款项2万余元,尚未支付的5900元不再支付。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某影楼按照李某和景某特定拍摄、化妆、选片、选相册等要求而与其签订多份合同,影楼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根据李某、景某的指示进行相应工作,交付约定的工作成果,李某、景某向影楼支付约定的报酬。故双方为承揽合同关系,李某、景某作为定作人享有任意解除权。
但是,任意解除权的行使应有三大限制条件:解除应有效通知到承揽人;解除通知应在承揽人完成承揽工作之前到达承揽人;如因解除行为给承揽人造成损失的,定作人应当赔偿损失。合同解除后,定作人按合同约定预先支付报酬的,承揽人在扣除已完成部分的报酬后,应当将剩余价款返还定作人。
本案中,李某和景某签署补充协议后,于当天提出变更,三天后向某影楼明确提出解除补充协议,已向某影楼履行了通知义务,故两人任意解除权的行使期限符合法律规定。虽然某影楼辩称其已经完成了精修照片等部分后期工作成果,但从在案证据上看,其行为并非在李某和景某向其提出解除协议前完成。
故法院判决五份协议中尚未履行的协议全部解除,未全部履行的协议部分解除,已履行完毕的协议不能解除,被告退还两原告合同款项1.86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通过对合同解除争议作出正确判决,最大限度地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同时,充分发挥个案的指引、评价、教育功能,将司法裁判与倡导树立正确的消费观以及通过司法建议促进商家规范经营相结合,引导广大消费者理性消费,广大商家诚信经营。
作为消费者
应树立正确的消费观
根据自身的消费能力
理性对待商家的销售行为和服务行为
作为经营者
应恪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
诚信经营,规范经营行为
共建和谐消费环境
来源 | 最高人民法院 上海虹口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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