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及雷士照明的商标侵权案件,根据裁判结果,当事人在门店招牌上使用“雷士照明”做宣传也属于侵权。
照明行业龙头老大雷士照明,自2019年股改后,知产保护力度不断加强,维权诉讼不断。
擅用“nvc雷士照明”被判侵权
2020年,雷士照明的工作人员发现山东省潍坊市的一家鑫宝公司的店面,在门店招牌上印有“nvc雷士照明”字样。雷士照明公司就委托当地一家知识产权服务公司代为申请公证。
2020年7月13日,知识产权服务公司工作人员在两位公证员的监督下,现场买了一个灯具,并将收款收据和鑫宝公司老板的名片一并交由公证人员保管。
经过公证,鑫宝公司的门店招牌上有“nvc雷士照明”字样,在其出具的账单中有“品冠之家,雷士照明”字样,鑫宝公司老板郑某的个人名片上印有“品冠nvc雷士照明”字样。
而所有这些与“nvc雷士照明”有关的标识,都在读音、字形、含义等方面和雷士照明注册的商标相似。
鑫宝公司的老板称,自己的店不是雷士照明的专营店,不会误导大众,而且店里大部分灯具都是从雷士照明进的货,少部分其他品牌的灯具,外观也完全不一样,顾客不会混淆。
并称自己公司之所以在门店招牌上印有“nvc雷士照明”字样,是为了让往来顾客知道,自己店里有雷士照明的灯具出售,只是作宣传用,不需要非得雷士照明公司许可。
寿光市人民法院2021年作出一审判决,认为鑫宝公司的行为已经容易让相关的公众认为这家门店和雷士照明公司存在某种特定关系,属于侵犯了雷士照明公司的商标权,判决拆除侵权的招牌,再赔偿22000元。
鑫宝公司上诉后,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15日作出(2022)鲁07民终6061号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结果。
潍坊市中院认为,虽然鑫宝公司辩称自己只是为了向顾客宣传,但其将“nvc雷士照明”的标识做门店招牌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商标性的使用,也就是在商业经营活动中突出使用了与雷士公司注册商标相似的标识。
这种行为也需要雷士公司许可,否则就是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鑫宝公司与雷士公司存在特定联系。因此,鑫宝公司构成侵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根据该商标的知名度、侵犯行为的情节等因素,酌定赔偿数额为22000元。
雷士照明强化法律维权
雷士照明公司成立于1998年,主要业务在灯具照明领域。2003年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注册商标之后,第二年就已跻身中国照明行业龙头,公司创始人吴长江也成为行业十大杰人物之首。
2010年5月20日,雷士照明在香港主板上市,同年6月以18亿元人民币的品牌价值入围“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位列行业第一,市值最高时一度达到250亿元,吴长江个人则以29亿元身家登上福布斯中国富豪榜。
鼎盛时期,雷士照明曾进入全球照明行业前五名,世界照明巨头菲利浦、欧司朗都将雷士照明作为其在全球的主要竞争对手。“nvc”商标也在2010年12月24日被广东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评定为著名商标,“雷士”商标也在2008年3月22日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雷士照明是国内照明行业的领军企业,但其发展却也一波三折。广为人知的是公司创始人、前董事长吴长江的数次股权结构之争,详情已被众多媒体进行报道,不再赘述。
仅从雷士照明公司的商标维权诉讼来看,由于裁判文书网上的公开的案件数量有限,不能简单认为2014年之后数年内的商标权维权力度较低,与2014年吴长江因涉嫌挪用资金罪被刑事拘留后公司掌舵人的变化有关。
但是2019年末,全球PE巨头KKR用7.94亿美元收购雷士照明70%的股份之后,据知情人士透露,雷士公司的知识产权保护在不断加强,结合裁判文书网公开显示数据也可以佐证一二。
虽然2019年被收购时,外界普遍认为雷士照明是被“贱卖”了。但是目前来看,未尝不是雷士照明的新发展契机。
事实上,现代公司在规则范围内的良性发展能更好地促进经济效益的实现,当下市场营商环境也在不断朝着法治化深入演进,因此,企业不仅需要良好的内部合规章程与操作,也要积极利用法律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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