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臻睿(南京师范大学)
90后的余女士回到家乡投资百万种植南瓜,却遭到当地农村老年人接二连三的“组团偷瓜”,短短几天损失了近千斤南瓜。余女士将系列视频发布到网络平台,哭诉自己对此束手无策,却不想在曝光后田里的南瓜还遭到了恶意破坏。(8月25日《光明日报》)
笔者也曾有过在农村生活的经历,祖父辈也常常会谈起他们儿时偶尔在农村邻居田地里拔胡萝卜、挖山芋暂时充饥的经历。那时的农村大家对此都心知肚明,彼此熟稔,有时家里少了配菜也会彼此互助,所以不会特别计较一瓜二果。
诚然,这种彼此之间解一时之需的“偷瓜取菜”并不会构成太大的经济损失,反而能够促进农村邻里间的感情。但是,如报道中的这般接二连三、不择手段、劝阻无果的“组团偷瓜”行为则足以见其背后的故意与无底线。
二者都是农村习惯日积月累的产物,但为何后者会引起舆论哗然,警方介入呢?笔者以为,前者是农村乡土社会良性发展的产物,但后者却已然突破了当今法治社会的底线。
费孝通先生曾在《乡土中国》中谈论到乡土社会中的价值秩序,乡土上的孩子从出生起便成长于一个“熟悉”的社会,其在成长的过程中逐渐构筑起一个按照亲疏远近联结的“差序格局”。这在他们的生长过程中逐渐成为行动准则,而报道中的余女士之于偷瓜的老人们,是一个疏远的外人,不适用于那套熟人集体的保护规则。
而在这样的乡土习惯之下,法治作为另一套行动准则,其落地生根难免会受到阻碍。李一清曾写过一本小说《山杠爷》,谈到了现代法制与乡土准则的碰撞。山杠爷作为乡土社会长老统治权威的代表,在村庄的治理中成效显著,也赢得了生活在乡土社会中人们的信服和爱戴。但是他的一些诸如私拆信件、非法拘禁之行为,都不为现代法律所容。而小说的结尾也在意料之外和情理之中,山杠爷被自己受过学堂教育的嫡亲孙子以一纸诉状交付给了乡土之外的法律。
当法律进入以“礼治”维持秩序的乡村,成文的法则取代了对传统习惯的服膺。法治所基于的是彼此“陌生而平等”的现代社会,而“礼治”则是基于彼此亲密而共同生活的乡土社会。这样的遭遇必然引起价值秩序的冲突,乡土中的差序格局即为传统伦理社会的一个缩影,其中的价值标准不会僭越差序的人伦与私人道德而存在。这也就难怪,为何老人们在警方介入调解之后,仍然我行我素,甚至变本加厉地破坏余女士承包田中南瓜。
纵观近些年的报道,类似于“组团偷瓜”的行为在一些农村承包田中并非个案。2019年武汉新洲一种植户在当地承包土地种萝卜,被当地谣传“萝卜全部免费”,遭到上千人的拔取。我国也并非没有对应的法律条文,如果盗窃价值2000元以上或者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多次盗窃不论总金额,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都可以构成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只苦于报道中的偷瓜者法律意识淡薄,成文的法则无法对其造成威慑。
要解决法律中实质正义在农村落地的问题,首先要进行农村关系结构与思想观念的改革。这需要在认识到农村变迁在农民身上留下的深刻印记的基础上,让法律教育先于警察、法庭等程序正义进入农村,在思想意识和行动准则上对当地村民进行教化,让偷窃者“有畏”。
再则,对于类似案件中的农村投资者,地方政府要予以相应的保护措施,一方面在地方法规上对投资者施加“准入保护”,能够让投资者在发生类似事件后依靠行之有效的法规维护自身权益,及时止损。另一方面,还需要在实际的承包地处树立相关的醒目标识、阻隔围栏等防护设施,使得对投资者的保护能够“落地”,用直截了当的方式展现出对偷窃者的抵制,让投资者“无忧”。
“组团偷瓜”的行为既损失了投资者的利益,也损坏了当地农村的形象,显然是“双输”的局面。农村地区作为法治社会建设的“硬核”,需要长期的浸润和改造。对于投资者的保护是治标之策,而当地管理者对于村民的法治教化与习惯改造方为治本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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