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国雄律师:根据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3号 ,2020年11月1日起,符合《再生黄铜原料》(GB/T 38470-2019)、《再生铜原料》(GB/T 38471-2019)、《再生铸造铝合金原料》(GB/T 38472-2019)标准的再生黄铜原料、再生铜原料和再生铸造铝合金原料,不属于固体废物,可自由进口。再生黄铜原料、再生铜原料和再生铸造铝合金原料的海关商品编码分别为:7404000020,7404000030和7602000020。
(图片来源:海关发布 某海关查验再生黄铜)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榭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甬榭关缉违字〔2022〕0030号(来源:宁波海关)
当事人:宁波市镇海荣昌金属工业有限公司(3302961135),住所:宁波市镇海再生资源加工园区D6区,法定代表人:王建。
2022年5月17日,当事人委托宁波吉盛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一批再生黄铜(混合黄铜),报关单号为310420221049954017,申报商品编码为7404000020。经海关查验和鉴定,上述报关单项下集装箱CAIU6663661内实际货物为锌合金碎粒,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净重为24082千克。当事人进口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违反国家法律规定。
以上行为有1、查问笔录;2、鉴定报告;3、情况说明和货物清单;4、退运材料等为证。
当事人进口国家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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