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 ,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意见》中提出,
未经县级党委和政府统一部署,党政群机构不得将自身权责事项派交村级组织承担。 不得将村级组织作为行政执法、拆迁拆违、招商引资、安全生产等事务的责任主体。 坚决杜绝简单以设机制挂牌子安排村级组织任务、以填报表格或者提供材料调度村级组织工作、以“是否留痕”印证村级组织实绩等问题。 从严控制党政群机构设立村级工作机制(含各类分支机构和中心、站、所等)。 除党中央、国务院明确要求或者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未经省级党委和政府同意,党政群机构不得新设村级工作机制,不得要求专人专岗。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原则,规范并整合党政群机构设立的各类村级工作机制 ,统筹开展村级党的建设、治理服务和群众工作。 省级党委和政府统一规定村级组织和工作机制挂牌数量、名称和式样,党政群机构不得要求村级组织对口挂牌。
来源:中国农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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