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学习《气瓶安全技术规程》8.2使用单位含义时,规程规定车用气瓶的使用单位是产权单位和充装单位。请问:1.是不是可以理解为产权单位和充装单位,同时都是车用气瓶的使用单位?2.既然都是使用单位,那么车用气瓶充装单位是不是也要承担车用气瓶使用、检查、维护保养等规程规定的使用单位义务(除了不需要办理车用气瓶使用登记)?3.车用气瓶的产权如果是个人,按照规程8.7.1条第(4)项中有关“应当委托充装单位或检验单位负责代行”的规定,是不是个人必须委托?既然充装单位和产权单位都是使用单位,又何必委托呢?谢谢!
总局回复:请按《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 23-2021)8.2、8.7.1(1)相关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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