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华为员工被不起诉事件,在网上引起热议。
事件的真相究竟如何,废柴先生无从探究。
这篇文章只想说说事件所涉及的离职经济补偿的问题。
据李洪元接受媒体采访时所说,他是2005年入职华为公司,2017年底,华为公司HR告诉李洪元,劳动合同即将到期,公司不和他续签了。
关于补偿方案,公司提出N+1,而李洪元认为公司应当支付2N。
究竟是HR说的对,还是李洪元说得对呢?
要判断对错,我们首先应当搞清楚什么是N+1,什么是2N,什么是N。
这里的N,实际上指的是公司应当向员工支付几个月工资,这个N取决于员工的在公司的工作年限,也就是说,员工每在公司工作满一年,公司应当按一个月工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
N+1中的“1”,通俗地讲,指的是代通知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当员工出现下面几种情形,且公司想要立即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额外支付的这个月工资,就是代通知金:
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也就是说,公司需要支付代通知金的情形只有以上三种情形。但李洪元是因为劳动合同到期,公司不续签,不符合支付代通知金的条件。因此,华为HR提出按“N+1”支付经济补偿是错误的。
2N是指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根据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只有公司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2N的经济补偿金。
而华为公司并没有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而是劳动合同合同到期,不再与李洪元续签劳动合同。因此,李洪元主张华为公司向其支付2N也是错误的。
可能有的人就要问了,李洪元2005年入职华为,到2017年已经连续在华为工作满十年了,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华为应该与李洪元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华为拒不签订,难道不应该支付2N吗?
当然不应该了。
首先,订立劳动合同的最基本原则之一是双方协商一致,不能一厢情愿,强扭的瓜不甜。
其次,劳动合同到期,属于法定终止的情形。按照法律规定,合同期限届满,公司不同意续签的,只需要按照N的标准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
至于工作满十年,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是针对要签订的劳动合同类型的规定,而不是强制公司一定要与员工续签劳动合同。
最后多说一句,再渺小的个体,权利也应当被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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