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娄下》8.21
原 文
孟子曰:“王者之迹(1)熄而《诗》亡,《诗》亡然后《春秋》作(2)。晋之《乘》(3),楚之《梼杌》(4),鲁之《春秋》,一也。其事则齐桓、晋文,其文则史(5)。孔子曰:‘其义则丘窃取之矣(6)。’”
译 文
孟子说:“天子采集歌谣的制度废止后,《诗》就告终了;《诗》告终后,《春秋》一类的史书便出现了。晋国的《乘》,楚国的《梼杌》,鲁国的《春秋》,都是这一类。它们记载的是齐桓公、晋文公的事迹,文字则是出于史官之手。(至于孔子的《春秋》则不一样),孔子说:‘《春秋》褒贬善恶的大义,则是我私下从《诗》中借来的。’”
注 释
(1)迹:当为“■(辶+丌)”之误,说详朱骏声《说文通训定声》。《说文解字》:“■(辶+丌),古之遒人,以木铎记诗言。”《尚书·胤征》:“每岁孟春,遒人以木铎徇于路。”《左传·襄公十四年》:“故《夏书》曰:‘遒人以木铎徇于路。’”杜预注:“遒人,行人之官也……徇于路,求歌谣之言。”
(2)《春秋》:共有三义:一、西周末期至东周各诸侯国编年体史书的通称,如《墨子·明鬼》称“吾见百国《春秋》”。因其为编年体,“以二始(注:指春和秋)举四时,记万事之名”,故称春秋。二、特指鲁国的国史。如下文“鲁之《春秋》”。三、孔子根据鲁国的国史加以整理删定,被后世称为“经”的《春秋》。这里用作第一义。
(3)《乘》:晋国史书。赵岐注:“‘乘’者,兴于田赋乘马之事,因以为名。”
(4)《梼(táo)杌(wù)》:楚国史书。赵岐注:“梼杌者,嚚凶之类,兴于记恶之戒,因以为名。”朱熹《集注》:“梼杌,恶兽名,古者因以为凶人之号,取记恶垂戒之义也。”
(5)史:历史。赵岐注:“其文,史记之文也。”
(6)其义则丘窃取之:据记载,孔子晚年编订《春秋》,在记述历史的同时,还寓褒贬于文辞之中,形成所谓的“微言大义”,如“吴楚之君自称王,而《春秋》贬之曰‘子’,践土之会是晋文公召周天子,“而《春秋》讳之曰‘天王狩于河阳’”。“《春秋》之义行,则天下乱臣贼子惧焉”(《史记·孔子世家》)。孟子认为,孔子加《春秋》以大义,是对古代采诗制度的自觉继承,是以庶人之身行天子之事,故称“窃取之也”。
本期解读
本章论孔子作《春秋》。孟子曾将孔子作《春秋》,与大禹抑洪水,周公兼夷狄、驱猛兽相提并论(见6.9),看作是文明史上的大事。大禹、周公乃古之圣王,诗教乃其王道政治之具体举措。据记载,古代设有采诗的专官,叫作“遒人”或“行人”。每岁孟春,他们摇动木铎,将古代圣王谟训宣布到全国各地。同时采集民间诗歌,献之朝廷,“王者所以观风俗,知得失,自考正也。”(《汉书·艺文志》)然而降至东周,王道衰微,诸侯骄纵,“王者之迹熄而《诗》亡”,“诗亡”并非说《诗》三百散亡,而是说采诗制度被破坏,实际指礼崩乐坏、王道政治终结。自此以后,政治中心由天子降至诸侯,记载齐桓、晋文霸业的史书纷纷出现,此即“《春秋》作”也。然而在孟子看来,诸侯所修之《春秋》并不具有合理性,不能反映人间的公正、正义,因为修史不只是对历史事实的简单记录,还包括对历史的评价和批判。根据王道理想,只有有德的天子才有资格撰修《春秋》,才有资格对诸侯的“邪说暴行”做出评判——此所谓“《春秋》,天子之事也”。然而东周以降,周天子衰微不振,已不能担此大任,故孔子以布衣之身,行天子之权,对鲁《春秋》进行重新编订,将“春秋大义”灌注其中,通过隐约的笔法对历史事件、人物进行褒贬,致使“乱臣贼子惧”。这样,《春秋》便不再是一部普通的《史书》,而是体现王道政治理想的“大法”,孔子作《春秋》也可以与大禹、周公的功业并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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