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全媒体记者 陈江燕
福州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初审了《福州市闽江河口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草案)》,这是福州市为闽江河口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重新立法,推动闽江河口湿地申报世界自然遗产。
闽江口湿地(资料图)
推进湿地保护,急需重新立法
湿地,被称为“地球之肾”。闽江河口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位于长乐区东北部闽江入海口南侧,总面积2100公顷,这里有中华凤头燕鸥、黑脸琵鹭等珍稀濒危野生动物。
20多年前,闽江河口湿地生态环境堪忧,所幸,问题很快得到有关部门的重视。闽江河口湿地于2003年成立县级保护区,此后10年里完成了从县级保护区到省级保护区,再到国家级保护区的升级“跳跃”。其间,《福州市闽江河口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出台,并于2017年修正,实施多年来逐步将福州市湿地保护工作带上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目前,闽江河口湿地正积极申报国际重要湿地和世界自然遗产。为配合开展申报工作,也需要对旧《办法》进行修改,理顺部门职责、强化监管措施,明确搭建高规格湿地科研平台、强化保护区周边风貌景观保护、开展保护区自然资源资产确权登记等机制。
闽江口湿地(资料图)
立足实践经验,进行废旧立新
据了解,草案根据今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立足近年来福州市湿地保护的实践经验和做法,对2010年出台并于2017年修正的《福州市闽江河口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进行废旧立新。
法规修改内容涉及湿地保护区范围、建立湿地保护研究机构、保护区周边风貌景观保护、保护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保护区管理措施、禁止行为和法律责任等方面。
草案拟增加市政府支持建立湿地保护研究机构的规定,开展湿地生态恢复、候鸟栖息环境、候鸟迁徙与生物安全等方面研究;拟规定保护区内禁止从事畜禽饲养、水产养殖等生产经营活动,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不得新设排污口,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等。参照上位法,草案还拟提高对擅自引进、放生外来物种的处罚标准,提高对破坏湿地行为的处罚标准等。
审议中,委员们就法规草案条文是否具有可操作性与市直相关部门负责人面对面交流,建议有关部门在继续广泛征求意见后,将二审稿提交10月召开的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本文为海峡都市报原创稿件,未经授权,不得转载、摘编。
编辑:余泓妍
实习生:廖莉梅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