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收拆迁过程中,部分征收部门对耕地上的建筑一律认定为违法建筑,并以拆除违建的方式加快征收进程。虽然国家明确规定“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耕地上不能建房,但是实际上,在设施农用地上的建筑并非一律应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对建筑性质的认定应该依法进行,不属于违建范畴的建筑决不能被“一刀切”。
1.占用耕地建房的法律规定
出于对基本农田合理利用的保护,耕地上是不允许自建房的。《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由此看来,为了缓解耕地面积急剧减少、基本农田破坏严重的问题,国家对于耕地利用的规范程度很高。如果是在耕地上进行永久建房一定是法律禁止的。但是必要的设施农业用地则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占补平衡。
2.设施农业用地的分类
一般来讲,根据设施农用的特点,设施农用地可以划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和配套设施用地三种类型。
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如规模化养殖中的畜禽舍、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水产养殖设施、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等生产设施用地。
附属设施用地是指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辅助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如配套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技术设施、废弃物排泄与必要管理场所用地等。
配套设施用地则主要指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粮食存放场所等。
3.养殖农作的附属、
看护房的用地管理规定
从设施农业用地的分类来看,农作附属、看护房等应该属于设施农用地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的设施用地。
根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占补平衡。种植设施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需补划;破坏耕地耕作层,但由于位置关系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但必须补划。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
因此,在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下,农业设施用地上的养殖场、看护房、农机具存放场所等属于农业内部结构的调整范畴,可以使用耕地面积,不应该一概认定为违法建筑要求拆除。但其建筑也应符合一般标准,同时根据当地政府规定,需要经过审批流程或者备案,以此达到规范农业用地管理的目的。
在此,京平律师提醒您,土地征收中,在耕地上的建筑并非一律按照违建进行处理。征收拆迁部门更无权对其强制拆除。对养殖场、看护房等建筑物的认定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认定,考虑其建筑对于农业生产的实际需要,做出合法合理的认定。
如果您遇到耕地上的看护房、设施建设被认定为违建并强制拆除等情况,要及时寻求律师的帮助,分析您家的具体情况,启动法律途径进行维权,保证您获取安置补偿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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