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济南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济南市门楼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征求意见时间为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30日,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进行反馈:
1.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jnsgajrkzd@jn.shandong.cn,邮件主题标明“门楼牌管理办法修改意见”;
2.通过固定电话0531-85080979(工作日9:00-17:00拨打);
3.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济南市历下区旅游路17777号公安局西院人口支队N306室,邮政编码250099。
《济南市门楼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具体内容主要包括门牌号的相关规范,门牌号的设置,门楼号、牌使用管理,以及违反后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详细信息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门楼牌管理,实现门楼牌地址信息的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适应城市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物门楼号的编制、使用和门楼牌的设置、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门楼号,是指依据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经地名主管部门公布的标准地名,对建筑物按顺序编制,反映建筑物及其门户具体地理位置的标准地址名称。
本办法所称门楼牌,是指依据编制的门楼号,在相应的建筑物上设置的门楼号标志牌,包括门牌、楼牌、单元牌、户(室)牌。门楼牌是建筑物的标准地址标志,不作为建筑物本身合法性的证明。
第三条 公安部门是门楼牌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门楼牌编制、设置、维护、管理工作。
各区(县)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协助公安部门做好辖区内的门楼牌管理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民政、行政审批、住房保障与城乡建设、城管、交通、财政、市场监管、大数据、文化旅游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门楼牌管理工作。
第四条 门楼牌管理应当遵循标准一致、统一管理、方便群众、易于查找、尊重历史、相对稳定的原则。
第五条 门楼号编制、门楼牌样式及设置应当统一标准,具体规范由公安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章 门楼号设置
第六条 除历史形成的编号顺序以外,门楼牌号码应当依规范顺序编号,不得重号、错号。
第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或所有权人应当在取得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后向公安部门申请编划门楼号指导,并预编制门楼号,建设项目规划核实后,建设单位或所有权人应到属地公安部门确认门楼牌号。
第八条 建设单位或所有权人申请确认门楼号牌时需要提供以下材料有关材料:
(一)编制门楼号建筑物的建设总平面图;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三)经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经地名主管部门公布的地名命名文件或公告;
(四)标注门牌、楼牌预编号的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和单元牌、户(室)牌预编号编排表。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住宅申请门楼号的,应当提交宅基地批准材料。
有关材料能够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的,可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第九条 公安部门收到申请后,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在满足条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核实情况完成编号确认并书面告知。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物所有权人或管理人可以向公安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公安部门应当及时更改门楼牌号,公安部门在工作中发现的应当予以更正:
(一)依据地名管理部门命名或变更文件,地名发生变化的;
(二)门楼牌号编制有重号、错号等情形的;
(三)因城乡建设、道路建设等原因,原门楼牌号码需依法变更的;
(四)其他需要变更的情形。
第十一条 因建筑物拆除或地名消失等原因需要注销门楼号的,建筑物所有人或管理人、施工单位应当到建筑物所在地公安部门申请注销。公安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发现可以主动注销,注销的原门楼号作为预留号或者历史资料保留存档。
第三章 门楼牌编制
第十二条 门楼牌的设置应当统一、规范和醒目
路、街、巷两侧院落、独立门户设置门牌,有附属门的,可设置旁门门牌,
区域及院落内的建筑物,应当根据建筑物类型设置楼牌或平房牌;楼房内单元应设置单元牌,单元内户(室)设置户(室)牌;平房可根据需要对其内部房间设置户(室)牌。
未正式命名道路上的建筑物或已命名道路上的临时性建筑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置临时门牌,临时门楼号牌仅用于标识建筑物地址信息,不作为产权登记信息凭证使用。
第十三条 经依法确认为文化遗产、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风貌区内的建筑物,建筑物所有人或管理人可以设置与其建筑风貌、历史文化特点相协调的特殊样式门楼牌,但应遵守法律规定,方便生产生活,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十四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商业广场等非住宅类建筑物,内部的户(室)号牌由管理单位依照公安部门根据本办法第五条制定的规范自行设置,并报辖区公安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门楼牌的制作、安装、修复、更换等,可由公安部门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或其他采购方式,委托专业公司实施。
第十六条 门楼牌的制作、安装、维护费用,由市、县人民政府分别承担,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本办法第十三条中特殊样式门楼牌的制作、安装、维护和管理费用,由有安装特殊样式门楼牌需求的建筑物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
本办法第十四条中非住宅类建筑物内部的户(室)号牌制作、安装、维护和管理费用由管理单位承担。
第四章 门楼号、牌使用管理
第十七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有关组织在实施行政管理及有关公务活动中应当使用公安部门编制的门楼牌号。
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在有关民事、商务、社会事务等活动中,应当使用公安部门编制的门楼牌号。
第十八条 地名主管部门应于地名命名或备案后15日内通知公安部门;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站、台、港、场和公路等名称的命名,应在依法批准后15日内通知公安机关。
公安部门应将门楼牌地址新增、变更、注销等情况与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第十九条 除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后具备门楼牌安装条件的,应及时向属地公安部门申请安装,公安部门应在接到申请后3个月内完成制作安装。
第二十条 建筑物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保持门楼牌完好、整洁;发现门楼牌缺失、损毁或其他影响正常使用情况的,应当及时向属地公安部门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拆除、移动、涂改、遮挡、损毁门楼牌。
第二十一条 公安部门应当加强对门楼牌的日常管理,发现门楼牌号更改,门楼牌缺失、损坏或者难以辨认等情况的,应及时设置、维护、更换门楼号牌。
第二十二条 因建筑物装修、维修或在原址翻建等需暂时拆除门楼牌的,建筑物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事先向建筑物所在地公安部门告知,并在装修完毕后7日内将门楼牌恢复原状。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设置、拆除、移动、涂改、遮挡门楼牌,由公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可处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损毁、盗窃门楼牌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安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门楼牌管理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文章来源:乐居买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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