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县薛庄镇某公司涉嫌违反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案
01
典型情况
该公司涉嫌存在环境影响报告表未依法报批,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发现环境影响报告表未依法报批,擅自开工建设。
案情简介
2022年05月11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费县分局执法人员对费县薛庄镇某公司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某生产项目未取得环评批复手续,已建成3条生产线。该公司涉嫌存在环境影响报告表未依法报批,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发现环境影响报告表未依法报批,擅自开工建设。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检查照片、《资产评估报告》、照片、环境违法行为适用法律条文情况说明证据为凭。
02
查处情况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鲁环发〔2020〕1号)(一)建设项目管理类,序号1的要求,我局责令该公司 停止建设,建议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8,842.00元(捌仟捌佰肆拾贰元整)。
03
处罚依据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鲁环发〔2020〕1号)(一)建设项目管理类,序号1.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依法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擅自开工建设,或者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要求,裁量因素及裁量等级如下:
1、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报告表,裁量等级为1;
2、项目建设情况:主体工程已建成但尚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裁量等级为2;
3、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为1;
4、违法持续时间:3 个月以内的,裁量等级为1。
来源:费县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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