绑架,是严重的暴力性案件,其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丝毫不亚于抢劫。
今天的案例,发生在浙江省温州瑞安市。
2013年12月20日下午,广西籍被告人罗某伙同胡某,张某,柴某(均判刑)经事先预谋,驾车至瑞安市某小区门口物色对象实施绑架,当时15时30分许,被告人罗某及张某在被害人杨某(女,化名)去开车时,乘其不备,持仿真枪威胁被害人杨某并将其控制在车内,后被告人罗某和胡某,张某,柴某驾车将被害人杨某先后带至乐清市,福建省福鼎市,福安市,期间,被告人罗某使用电击棒电机被害人杨某,被告人罗某及胡某,张某,柴某劫取被害人杨某身上的人民币5000余元及港币70元,加拿大币275元,欧元10元,澳元45元,菲律宾币100元等外币,四张银行卡,苹果手机等,并从劫得的银行卡内提取现金人民币31100元,后被告人罗某及张某,胡某,柴某又多次打电话向被害人杨某的丈夫索要赎金,从800万元降至200万元。
经鉴定,苹果手机价值人民币3819元,该仿真枪系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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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发后,浙C号牌奥迪轿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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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10600元,港币70元,加拿大币275元,欧元10元,澳元45元,菲律宾币100元等外币,四张银行卡均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杨某。
2020年1月13日,被告人罗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同日,罗某被依法刑事拘留,同年2月18日,被依法逮捕。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罗某的行为已构成绑架罪,具有自首等量刑情节,在审查阶段认罪认罚,建议法院判处被告人罗某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
2020年6月3日,瑞安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罗某伙同他人以勒索钱财为目的绑架他人,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绑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罗某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予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遂以绑架罪判处被告人罗某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20000元。
责令被告人罗某共同退赔人民币2.9万余元,发还给被害人杨某。(本文除嫌疑人外,被害人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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