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金塔县法院鼎新法庭审结一起合同纠纷案件,与其他案件不同的是,该案因原告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法院依法裁定按撤诉处理。
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合同纠纷一案,法院立案后向刘某打电话通知交纳案件受理费用,刘某收到通知后一直未能交纳。后法院又向刘某送达了书面的诉讼费交纳通知书,要求刘某在收到通知次日起七日内向法院交纳诉讼费,并传票通知具体的开庭日期。至开庭当天,刘某既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到庭参加庭审。法院认为,刘某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在收到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仍不预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裁定该案应当按撤诉处理。
法官提醒: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按我国法律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及相关诉讼费用,如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如未按规定期限预交受理费,缓、减、免交申请未获批准仍不预交的,人民法院将对案件做撤回起诉处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邵伟霞)
来源:金塔县法院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