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近日下发通知,决定从2022年1月1日起,对全省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有关待遇标准进行调整。
本次的调整范围为2021年12月31日之前发生工伤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企业工伤职工及按月享受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已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享受退休费或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工伤职工,以及已在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伤残津贴的企业工伤职工参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不参加伤残津贴调整。
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之后发生工伤,并在2021年12月31日之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按月享受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通知对抚恤金也作出了相应调整并强调各市州和有关行业企业、机关事业单位要精心组织实施,抓好政策落实,确保各项待遇于2022年9月底前落实到位。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赵万山
来源: 兰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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