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最近觉得手头紧,在网上看到有人出售银行卡帮助他人转账赚了快钱之后也跃跃欲试。随后,在明知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情况下,王某仍将本人户名的4张银行卡租借给他人使用,专门用于接收网络赌博等犯罪活动款项,他租卡获利3500元。经查王某租借给他人的4张银行卡涉及违法转账8000余万元,最终被告人王某因犯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万元。
那么什么是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
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信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达到多少金额可以立案?
一般分为两种情况:如果说上游的犯罪是已经确认的,那提供帮助行为的人获利在1万元或者说银行流水在20万元以上就要被追究刑事责任了;如果说上游犯罪没有被确认,这个尺度就适当放宽到5倍,也就是说行为人获利在5万(及以上),或者银行流水在100万元以上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被追究刑事责任也不单单是看金额?
还要看其他具体情节,比方说提供帮助的人(被帮助对象)超过3个人以上、或者说是买卖(租)银行卡超过5张,手机卡超过20张、或者说提供的是一台专门用于刑事犯罪的专用设备,只要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特定情形就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小编提醒
切不要因为一时贪念而把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U盾及对公账号、手机卡等重要的个人信息出借或出售他人,以免成为网络洗钱犯罪的帮凶,让自己滑入违法犯罪的深渊。
来源:阿荣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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