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认为,拆迁安置对象为房屋的户籍在册人员,而非实际居住使用人。不可否认,在空挂户口情形下,其他户籍在册人员并未对该安置房进行实际居住,但仍可享有拆迁补偿利益。关于空挂的户口拆迁给钱吗? 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制度研究所联席所长、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特聘教授史西宁主任律师来为大家讲解什么是农村集体土地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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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康普法
首先我们一般认为,拆迁安置对象必须是房屋的户籍在册人员,而非实际居住使用人。不可否认,在空挂户口情形下,其他户籍在册人员并未对该安置房进行实际居住,但仍可享有拆迁补偿利益。其次,空挂户口人员在与实际居住人就拆迁安置房或拆迁补偿等内容达成协议的,如果相关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双方均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形式也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公房拆迁时动迁组是和房屋的承租人签订拆迁协议,拆迁补偿款支付给承租人,由承租人负责安置房屋的同住人。如果认定为同住人,则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一般遵循一人一份,均等分割的原则取得拆迁补偿款(案例中一般承租人份额略多一些)。根据法律规定,同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因为公房面积小,可能无法满足迁入户口人的居住,很多空挂户口的人是在外面租房居住的,如果严格限定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可能过于严格,所以司法解释又规定“在按拆迁公有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原因在外借房屋住,他处也未取得福利性房屋的也视为同住人”,而很多空挂户口的人符合这一条件。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判决结果也不一致,有的法院认定为同住人,判决给予较多的补偿款,有的法院不认定为同住人。这要结合迁入户口时是否经过承租人同意(有的案件中不是承租人同意,而是他人作为子女的监护人)、迁入户口的原因和时间长短、对房屋的贡献、是否确实居住困难、家庭矛盾突出无法共同居住、是否取得福利分房等因素综合考虑。
史律师提醒
拆迁是一个长期斗争,需要全面专业的知识,需要对全局的把控,需要对法条的合理运用。即使一个有着多年诉讼经验的律师,也在不断地学习和更新,才能在一个案件中冷静地分析并作出正确的判断。而对于非法学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庞大的课题,不能仅靠短时间的恶补可以达到的。所以在遇到任何拆迁问题的时候不妨问问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专业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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