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情提要】在婚姻存续期间,关于婚内财产约定是否有效这个问题,相信现实生活中有很多的当事人分不清。
下面我们通过一则案例来分析和学习一下,希望你能有所收获。
【情景案例】
黄某与程某是大学同学,2013年8月,两人正式登记结婚。程某的父亲是当地有名的企业家,丈夫黄某来自工薪家庭,家中没什么积蓄,还有三个弟弟在读书。在举办婚礼时,所有费用均由程某的父母承担。
2014年10月,程某生下一个男孩,在程某母亲的建议下,黄某与程某自愿签订了《婚内财产协议》,约定双方共同居住的房屋归程某所有,与黄某无关。2015年11月,程某发现黄某有外遇。
2016年5月,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房屋归自己所有。黄某提出异议,认为程某应当退回购房时自己出资的10万元。
请问:该份《婚内财产协议》有效吗?
【杨律师分析】
婚内财产协议是指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或共同所有。婚内财产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一经签订,对夫妻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婚内财产协议是一种婚姻关系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平等、自由、独立的产物。
本案中,黄某与程某自愿签订了《婚内财产协议》,在没有任何欺诈或胁迫的情况下,协议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程某可依据协议内容主张房屋归自己所有。
【杨律师提示与建议】
当事人对于婚姻产生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是法律尊重当事人契约自由的重要体现。在签订婚内财产协议时,有哪些注意事项呢?具体如下;
(1)双方必须遵守自愿原则而签订协议,不能采用胁迫或其他不法方式来达到目的。
(2)建议办理协议公证或律师见证,防止出现丢失、保管不当或其他情形时,使自己陷入不利的境地。
(3)在某些情况下,如出现一方生活困难或因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仍享有请求补偿权,不受离婚协议约定的限制。
【相关法规】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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