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3年3月,某县教育局就县中学学生宿舍项目进行招标,建筑公司中标,《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必须以审计或财政部门审计(财评)结果作为决算(结算)依据”,并且还约定了审计期限“审计工作必须在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书日期后二个月内审计完毕。”
2014年11月3日,涉案工程全部竣工验收交付使用。
2014年12月至2017年,建筑公司多次向教育局报送结算书,并且双方以往来函件、报告及召开会议(形成会议纪要)的形式对涉案工程的竣工结算进行过多次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
2017年底建筑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工程尾款一千多万元。
在一审案件受理后,财政部门随即出具了案涉工程财评报告,但与建筑公司报送结算金额相差甚远。
建永律师代理思路
1、合同约定“审计工作必须在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书日期后二个月内审计完毕”,2014年12月承包人已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书,发包人怠于、拖延审计,承包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通过司法鉴定确认工程造价。
2、面对不公平、不合理的审计结果,承包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启动司法鉴定程序,并以司法鉴定作为认定工程造价的依据。
案件代理过程
案件起诉后,建永律师即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法院最初以“涉案工程合同约定以审计为准,涉案工程已委托审计公司进行审计”为由,未同意建筑对涉案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申请。
一审审理过程中,财政部门出具财评报告,但是财评结论与建筑公司报送金额相差甚远。建永律师再次申请人民法院启动司法鉴定程序,终于得到法院准许。司法鉴定意见出具后,该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建筑公司的诉请大部分都得到了支持。
案件审理结果
法院抛开了财评结果,最终以司法鉴定意见作为结算依据,建筑公司诉请大部分得到了支持。
律师建议:政府工程及其建设单位背景及地位特殊,财评审计又是当前承包人无法回避的现实问题。作为承包人,既要事先遇见并识别风险的存在,又要对未来的风险进行充分评估,尽可能采取措施在合理范围内防范和化解风险,在此建永律师给出以下两条建议:
1、如果要约定以财评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那么尽量不要约定得很明确。因为将财评审计引入结算本身对承包人来讲就是很不公平的,所以人民法院对其适用较为严格,必须是明确具体约定“以财评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才能作为结算依据;
2、合同对审计的完成期限进行明确约定,如果超过约定期限还未出具财评审计结论,或者财评审计结论有错误,则承包人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起诉,并申请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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