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9家公司被认定为虚开专票,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无锡#
2022年9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在其官网“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栏(企业)”公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无锡市共计有9家公司存在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被所辖税务机关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对于已被法院判处刑罚的,不再进行处罚。
9家公司中,虚开的金额最低的为90万多元(税额15万多元),虚开金额最高达4亿多元(税额8000多万元),例如:江阴和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在2017年05月至2017年12月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500份,金额47776.84万元,税额8121.24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处以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此外,有一家公司已被法院判处罚金,税务处理不再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有三个量刑档次:一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二是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三是数额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上述江阴和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虚开税额8121.24万元,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有可能会面临无期徒刑的刑罚。而对于虚开税额15万多元的,超过立案追诉标准5万多元,虚开税额较小,可以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争取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例如:
1.1.案例一:江阴A服饰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江阴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澄检三部刑不诉〔2021〕3号)
1.3.简要案情:江阴A服饰有限公司在陈某某担任实际负责人期间,经他人介绍,从宜昌B纺织品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0份,价税合计1169828元,税款合计169975.02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江阴A服饰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已补缴税款,且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江阴A服饰有限公司不起诉。
2.1.案例二:无锡市A机械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锡山检二部刑不诉〔2020〕103号)
2.3.简要案情:无锡市A机械有限公司通过他人从无锡市B不锈钢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7份,价税合计金额共计2019780.9元,涉及税款共计292524.89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无锡市A机械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无锡市A机械有限公司不起诉。
3.1.案例三:孙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3.2.案号: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锡惠检诉刑不诉〔2020〕21号)
3.3.简要案情:孙某某在经营无锡市A制衣厂期间,通过他人从杞县B棉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价税共计1167725元,税额共计169669.45元。
3.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已经补缴相应税款,且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4.1.案例四:无锡A不锈钢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4.2.案号: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锡梁检刑检刑不诉〔2021〕Z107号)
4.3.简要案情:无锡A不锈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甲通过他人介绍,从无锡三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1份,涉案税额计310919.5元。
4.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无锡A不锈钢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立功、补缴税款、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无锡A不锈钢有限公司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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