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的提问:新购的楼房,风水不好,可以找开发商退房吗?
简单的理解和回答是:风水不好,不能成为退房的理由,法律不支持这种没有“事实根据”的说法。
风水学方面的说法,是属于模糊学“概念”“性质”“范畴”方面的预测,不是现实中已经发生的事实。法律需要的是“事实根据”,与案件有直接联系的事实为依据,不能用虚假的模糊预测作为断案的依据,更不能用推算的结论作为断案的依据。风水方面所存的结论,往往都是用虚拟的偶然性的理论为依据,做出的推算性质的结论。而以这种虚拟的偶然性的理论为依据做出的推算结论,只能作为当事人在选择正确行为前做为思想路径的参考,不能作为当事人直接行为的依据!
在退房的问题上,开发商依据的支柱是法律。而购房人要求退房的理由是风水不好,这二者是完全不同的两个范畴。
不代表风水的说法完全没有道理,不代表法律的说法就百分之百完全正确,只是二者立论基础和立论角度完全不同。
法律的结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以法律所具的有权力为基础。
以现在世界上的“高额意外死亡赔偿”为例:
现在世界上存在的“高额意外死亡赔偿”的例规,用《易经》的两点论的观点分析和评判:表面上看“高额意外死亡赔偿”是支持社会上的弱势群体,从本质上看,这是一种人为制造两极分化的“高明套路”,是支持社会经济“寡头”的列规。
中小业主,面对高额意外赔偿只会狐疑不决,望而退步,大财伐则在这方面可以游刃有余,完全不受高额赔偿的限制和左右。
对于一般普通家庭而言,一生一世,几十年中的全部消费可能还不到一、二百万元。对于一般普通人而言,有能力支付数百万的大额赔偿,又何必自找辛苦和麻烦去从事风险性大的行业!
这样的规定,只能认为具有法律效力,不能认为这样的规定从其它方向就可以能够经得住推敲!
总之,风水有风水的分析套路,法律有法律的规则。
风水是民间性质的活动行为,民间性质的活动,依赖的是民间公信。而法律是国家权力性质的行为,依赖的是国家赋予法律的权力,法律只有在国家赋予的权力范围内才具法律效力,超出法律赋予的权力范围内,法律行为仍然属于无效。
风水案例分析:
不久前,上游新闻报道的“湖南风水第一案”引发关注。邵东县赵某因建房和葬坟花费二千元,五次请风水大师彭某看风水,结果是父母相继死亡,自己因车祸受伤。后经其他风水大师勘察,确认彭某看错了风水,故委托另外一名风水大师代理起诉,以风水事故损害为由,要求彭某赔偿精神损失费八点一万元。
评注:敲诈行为,碰磁特征!
据代理风水大师称,他拿着起诉状去了宗教局、统战部……等等多个部门,被告知因为没有法律依据,而不会予以立案。
评注:代理风水师具备什么资质?谁赋予了这种资质!不具备资质,就没有代理权!
仔细分析这篇新闻,对于法院是否立案这个关键问题交代得比较模糊:一是代理风水大师去的“多个部门”是否包括法院?“不会予以立案”是否出自法院之口?二是记者仅采访了某知名律师,该律师称“法院不会予以立案”,但并未向法院进行求证。
代理风水大师是否曾到法院立案,法院是否曾经表示不予立案,按理说,这个法院有发言权,记者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还应该去采访法院负责立案的法庭和法官。如此,就不会留下法院到底管不管风水案的疑虑了。
检索“诉讼”,涉及风水问题的民事判决虽然不多,但并不是完全没有。粗浅归纳起来,法院对于风水案,采取了三种不同的处理方式:
案例一: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法院曾经审理一起排除妨害和相邻通行纠纷案,原告和被告家隔着一条河,原告想要修桥以方便出入,但被告以破坏风水为由予以阻碍。
被告的具体理由是:宋某家的房脊冲着其家的院心,在风水学中叫一箭穿心,对主人不利,其家曾有三天死俩人……风水大师说,隔河隔道好一点,如果架桥就不行……
评注:这种说法属于无稽之谈,房脊犯神煞,必须是冲犯祖先神位,没有冲犯祖先神,没有神煞。
风水是民间在几千年的历史之中形成、总结和沉淀出来的风俗,国家没有对风水大师明文取缔,纵观我国的法律法规,都没有明确规定民间风水活动属于“封建迷信”的规定。
法院一审另辟蹊径,以原告在未获得相关政府部门批准的情况下,私自建筑桥梁,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评注:法院的驳回理由正当。国家法律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在河道上擅自从事任何性质的建设……
这是法院的第一种处理方式:直接回避掉风水问题,不对风水问题作出任何法律评判。
案例二:广东省佛山市中级法院曾经审理一起合同纠纷案,原告在被告处购买墓地,诉求之一是,被告的宣传资料对风水进行虚假宣传,构成欺诈,应三倍赔偿价款。
原告的具体理由是:被告声称,墓园遵照礼典的规制,配合山川之胜势而建,来龙连绵气盛,四山归降朝拱,左青龙环抱明堂,形成眠弓案;右白虎串珠砂收水,罗城捍门,水聚成湖,犹如九龙戏水,形成龟蛇戏珠。此地藏龙气,是一处积阴聚阳、福荫后世的风水宝地。
原告还认为,几千年中华民族的传统殡葬文化,从帝王将相到平民百姓,都有讲究墓地风水的习俗和信仰,认为坟墓的风水会影响后代子孙的前程、祸福、命运和富贵,被告对风水的虚假宣传对其决定购买墓地起到了最大影响。
评注:原告的理由不能成立,被告对墓地的地形描述,属于自然地形,并不是可以隐藏的物品,是可以实地观察的地形,那有不看货而付款的道理,那有买卖成立后又反诲的道理!
法院二审认为,我国反对封建迷信,而风水并没有作出科学的界定,风水之说具有强烈的主观性,原告以被告墓园的宣传所作“风水”情况不实为由而主张欺诈,显然不具备事实依据,亦不应得到法律支持,故没有支持原告的上诉请求。
这是法院的第二种处理方式:不直接面对风水问题,虽声明反对封建迷信,但是又不直接判定风水就是迷信,还是另辟蹊径,从认定风水好坏的标准具有主观性、不具有客观性的角度,不对风水好坏作出法律评判。
评注: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风水就是迷信之前,法院没有判定风水就是迷信,法院的做法完全正确!
案例三:广东省东莞市第一法院曾审理一起不当行为得利纠纷案,被告为原告提供批八字、分析命理、摆放龙印及其他风水品、为家具摆放提供意见以及提供其他咨询服务,原告事后反悔,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被告返还费用三万元。
被告答辩的理由是:其是具有八年多从业经验的风水大师,曾经出版国际易经等等相关杂志书籍,利用易经学说给他人提供符合易经理论的建议和服务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收取原告三万元风水服务费不仅合法,而且合理。
法院一审虽认定双方系服务合同关系,但同时还认定批八字、分析命理等等行为涉及迷信活动,有违合同法的基本精神及社会公序良俗,属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故认定服务合同无效,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求。
这是法院的第三种处理方式:直接认定批八字、分析命理等等行为涉及迷信,在某种程度上相当于直接认定了风水就是迷信,并判决服务合同无效,返还风水费用,在法律上直接给予风水活动否定性评价。
评注:收取三万元,是属于风水活动具有服务性质的行为,当事人事后反诲,只能认为风水活动服务没有到位!
再回到“湖南风水第一案”,法院可以将其拒之门外吗?
虽然说,法院实行立案登记制度,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但还是有少数案件会依法不予登记立案。例如,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就规定了六种不予登记立案的情形,与风水案最为契合的就是“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律立案规定的”案件。
问题是“违法起诉”和“不符合法律立案规定”本身就比较抽象,如果以裁判结果倒推,恐怕每个原告败诉的案件都有可能属于这种情形。
原告起诉案由是风水事故责任,诉求是精神损害赔偿,属于侵权责任纠纷。按照法院第一种处理方式,被告的“家破人亡”是由于疾病和车祸等等客观原因造成,其与被告“看错风水”是完全独立的两回事,两者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按照法院第二种处理方式,风水好坏的标准具有主观性、不具有客观性,原告几乎无法证明被告“看错风水”这一基本事实。
如果从裁判结果预判,原告的败诉将毫无悬念。如果法院把风水一律视为迷信,再从败诉结果倒推,“湖南风水第一案”就属于“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案件,故法院不予登记立案似乎并无不妥。
还是从裁判结果倒推,如果原告能够胜诉,那么法院一定会给其立案。换个思路,借鉴法院第三种处理方式,“湖南风水第一案”将会起死回生。
原告有两个方案可供选择:一是以合同纠纷起诉,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要求被告返还二千元风水费。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风水是迷信,涉案合同依法属于无效合同,故原告的诉求能够获得法院的支持。
二是以不当得利起诉,直接要求被告返还二千元的风水费。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因风水是迷信,风水费用便没有法律根据,被告收取风水费用属于取得不当利益,故原告请求返还是能够获得法院的支持。
评注:上述“湖南风水第一案”的说法,应该站不住脚。五次风水活动,两千元,在现代社会,就是不足正常金额的点工开支。是有人愿意被雇请,有人愿意付工钱的特征,以红包形式赠送的礼金,应该没有任何形式的风水口头合同,更没有风水书面合同。只存在雇工的形式,一个人自己要开展风水活动,一个人愿意受雇前往完成风水操作:
1、这种雇请形式,就好比旧中国的地主老财雇请长工耕种田地,没有长工还要保地主老财家的田地要达到何种收成的先例!
“湖南风水第一案”中的风水大师只是被雇行为,没有风水合同的任何迹象,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要求退款没有道理。旧中国的地主老财雇工耕种田土,如果土地欠收,还没有听闻过有地主老财要求雇工退还雇工费用的事例。
2、风水再不值钱,五次活动,送两千元就可以“保证不死人,永远保太平”不出问题,应该没有道理。只要“保证不死人,永远保太平”,估计有人愿意出一千万至数千万元甚至上亿……
3、“保证不死人,永远保太平”。只要可以违背自然规律,通过风水活动能将要死人的事,逆转不死人,应该在全世界范围内,任何门派和部门包括风水行业都找不出这样的大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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