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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葛英好 法律硕士,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刑庭、民庭法官,十四年司法实践经验,审理和指导过多起重大、疑难、复杂、敏感案件,结合曾在刑庭和民庭的办案经验,对“刑民交叉”案件颇有研究,现主要方向为再审案件和“刑民交叉”案件。
死刑辩护是刑事辩护的一种,但又不同于一般的刑事辩护,因为人命关天,如果没有找准恰当的辩点,有可能把当事人的命给辩没了,这绝不是危言耸听。它不像普通的罪名辩护,比如合同诈骗与诈骗两个罪名之间选择一个对被告人有利的辨点,抑或在抢劫和抢夺、强奸与强制猥亵等有时存在争议的罪名之间与司法机关争辩,从某种角度来说,这也是一种刑事赌辩,成功了自不待言、名利双收,失败了大不了加点量刑。
但是在死刑辩护上,这种豪赌式的辩护有可能把当事人的命赌没了,结果是无法挽回的,也是得不偿失的。如何做好死刑辩护,特别是通过有效的辩护救人一命,其意义不言自明,辩护价值尤其凸显。笔者作为审理多起死刑案件的前法官,认为有必要将审理死刑案件的感悟分享与众,为更好地服务当事人提供参考。
记得我通过公务员考试进入省高院时,一直期待着以后能成为法官座堂办案,憧憬着穿着威严的黑色法袍坐在三尺的法台上敲着法槌的样子,那是多少法律人的梦想啊!也是很多法律人的最高追求吧!现在回想起来,梦想已实现,不留遗憾了!
当时幼稚的我认为,既然通过法考了,自己走上法官岗位审理案件,专业方面应该没问题吧,能办案应是水到渠成之事,因为我具备成为法官的前提条件了。可当我进入刑庭从书记员开始干起时(以前当法官的必由之路,为以后成为一名合格的法官打下坚实的基础,这是我认为很好也很科学的法官晋升之路),开始对法律的接触和理解让我措手不及、顿感意外,那时的我完全是法律小白,无知者无畏在我在我身上完全应验。自此才明白霍姆斯大法官的那句话“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
那时我担任全省法院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审理指导组的书记员,全省法院的疑难、复杂、重大、敏感案件基本上在这个组。一方面案件数量多、任务重,另一方面整个审判指导组就我一个书记员,每天忙得团团转,要么开庭,要么合议案件,要么整理归档卷宗,累并充实着。刚开始记录法官合议案件,我根本听不懂,总是云里雾里的感觉,感慨即使法考过了,如果没有办案实践,基本上与法盲没区别。
那段时间我真的很羞愧,没办法,只能边记边学,好在我有一个好的领导,他对我记得不周到的地方总是耐心地指导,从不对我发脾气或者有不满的情绪,遇到这样的好领导真乃人生一大幸事!如今这些业务骨干们都是院里的中层了,担负着更加繁重的审判和指导任务。我从他们身上学到了很多办案优点,比如开庭要有耐心,要充分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尤其是不要轻易打断辩护人的发言,最大限度地尊重辩护人;充分尊重被告人自我辩护的机会,高院的案件大多数是二审案件,当事人把二审当作其最后的救济途径,必须给予他们机会。
有一个案件让我印象很深,记得是一个职务犯罪案件,被告人是父子二人,听说在一审开庭时被告人以及辩护人对法庭意见很大,原因是法庭没有让他们完全表达自己的意见,嫌他们说得太多、太啰嗦了。二审开庭前,我的领导也就是本案的审判长对我说,这次开庭要给他们充分发表意见和辩护的机会,让他们好好说下,当事人有时候需要发泄一下内心的情绪,让他说出来就好了,你要辛苦一下做好长时间开庭记录的准备,我说没问题。
果不其然,这个案件从下午3点一直开到晚上8点结束,整整5个小时,我居然一趟厕所都没去,可见当时法庭记录是多么的投入。经过审判长张弛有度的法庭把控和调度,整个庭审进行得非常顺利,没有出现一审开庭时大闹法庭的现象。庭后与被告人核对笔录签字,他态度很好,积极配合我的工作,边看笔录边和我聊天,还夸我庭审笔录记得好。他的这些举动明显能看出他对本次庭审的满意。
有时候当事人需要的就是让他有表达的机会,让他说出来就好了,他整个人也就放松了,至于结果如何,那是法官依据事实适用法律的事情,是不带任何偏见的中立裁判,也不会参杂任何感情色彩在里面。我的领导在本案中高超的庭审艺术让我钦佩,更让我受益匪浅,对我以后作为法官主持庭审起到了潜移默化的帮助作用,这就是法院新老法官传帮带的体现。
在领导和同事们的帮助和支持下,我迅速成长,慢慢的,不管是法庭记录还是合议案件记录我都是驾轻就熟,既学到了知识又提高了打字速度。这一切为我以后能独立办案夯实了基础。经过几年的书记员工作锤炼,我终于收到了法官任免文件,这意味着我可以独立办理案件了。
由于高院这个平台,很少有小案件,无期徒刑的案件都算小案件。领导看到我刚开始办案,怕我经验不足,于是给我分了一个故意伤害致死的无期徒刑案件。本以为和死刑案件相比难度应该不大,结果大大出乎我的意料,该案上访闹访情况非常严重,被害人家属五人经常披麻戴孝跪在单位门口拉横幅、堵交通,大哭大闹,要求判处被告人死刑,有一种不达目的不罢休的气势。门卫保安一看到他们来了就用一种看热闹的口气给我打电话,“葛法官,你的当事人又来了,赶紧下来吧。”我的一位同事也调侃我说,“如果你能把这个案件摆平,以后其他案件对你来说都不是事了。”我不得不感叹,有时候案件难度并不在于案件本身,而是无法预知的案外因素。还好,经过一段时间推心置腹的接访,案件最终得到圆满解决。
就这样经过很多案件的磨练,我开始办理包括死刑案件在内的大案了。其实办理死刑案件对法官来说,最大的压力来自于心理压力,因为死刑案件人命关天,一旦犯了错误无法挽回。每每想到以往被纠正的冤假错案,心中不寒而栗,这就要求我们对案件的审理要一再小心,千万别“砍错了头”。所以细心对一个刑事法官特别是审理死刑案件的法官来说是其第一要件,对案件的审查要不放过任何蛛丝马迹,不遗留任何短板死角;要有如履薄冰、如临深渊的办案自觉,牢记责任重于泰山,丝毫不敢懈怠和马虎。记得有一个死刑案件,由于案发现场出现第三人血迹,导致案件难度陡然增大,为了查清案件事实,确定案件凶手,二审期间做了大量工作,光上审委会的报告写了几十页,最终功夫不负有心人,顺利结案。
死刑案件对刑辩律师来说发挥的空间不大,有的案件再怎么辩护估计很难改变结果,但凡事都有例外,有的案件看似没有机会,如果对案件把握够透,还是有辩护余地的。对一个刑辩律师来说,在其职业生涯中如果能通过自己的辩护挽回一个人的生命,无异于做了一件功德无量的事情,胜造七级浮屠。下面列举几个曾经办理的死刑案件(以故意杀人案件为例),阐述保命辩护的重要性。
案例一:吸毒致幻杀人案。本案被告人一开始态度很好,对被告人家属积极赔偿,寻求对其犯罪行为的谅解,但后来被告人不知从哪听到的消息或者还是自己对法律的错误理解,认为自己不会判死刑,自此拒绝对被害人家属赔偿,且态度蛮横,可以说是一百八十度的大转弯,最终让自己走上无法挽回的道路。如果说被告人因其不懂法偏听别人的意见,那么其辩护人作为专业人士应该对其进行法治教育,说服其如何表现争取宽大处理。
案例二:杀人分尸案。本案被告人在一审期间态度较好,也愿意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二审后案件发回重申,被告人的态度立马转变,跟前述被告人一样,不知道在哪道听途说,主观臆测案件发回的原因系证据不足,自己可能不会判死刑,于是案件再次开庭其态度嚣张,拒不赔偿,认为自己无罪,而这时辩护人应发挥其法律专业特长,帮其分析案情,告之案件走向及可能出现的结果。
案例三:陈年旧案。经过二十多年的外逃,被告人被抓获归案。但被告人认为自己无罪,他的理由是指控他杀人的证据不足,拒不认罪。不知道该被告人对法律的自信来自哪里,这时辩护人应利用对案件的了解对其进行说服规劝。
案例四:杀害继女案。被告人因其继女不听其多次劝说,执意要跟她母亲出走,情急之下将其杀害。被告人对一审判其死刑服判不上诉,于是案件进入死刑复核程序。本案光从案件表面看,被告人杀害与其没有血缘关系的继女,从中国继父母对待继子女的传统观念和认知来看,大众对被告人的评价一般是负面的,不自然地戴上有色眼镜怀疑其人品、定性其人格。但凡事都有另外,经过深入审查,该案中的被告人与传统观念固定思维中的继父并非一类人,其性格内向、老实、忠厚,平时对其继女很好,加上其妻子作风不好,被告人为不让其继女走上歧途,情急之下导致悲剧发生。被告人死刑不上诉的复核案件,核准的概率较大。该案后因我提出不核准的少数意见最终被审委会采纳,得以刀下留人。遗憾的是此意见的提出没看到辩护人给我的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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