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水青山靓华安”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9月21日讯 日前,华安县人民检察院与华安县乡村振兴局相关领导齐聚一堂,双方会签《绿碳检察保护助力乡村环境综合治理实施方案》。以“我管促都管”,绿碳司法与乡村振兴互融互通,发挥强大合力,确保乡村振兴战略任务落地落实。
近期,华安县成功入选全国2022年农村综合性改革试点试验区名单,系我省入选的唯一县区。华安县具体谋划13个农村综合性改革试点试验项目,其中就有华安县检察院绿碳司法保护工作创新融入乡村环境综合治理示范项目。据悉,该举措属全国首创。
华安县检察院绿碳司法保护工作,以建设漳州绿碳司法保护实践(华安)基地为抓手,立足华安实际,打造集绿碳司法保护实践推介、碳汇资源交易演示、生态法治宣传教育等为一体的实践基地,探索构建“检察推动+部门联动+社会互动”新模式,助力“绿盈乡村”建设。
三方联动
全力解决治理顽疾
行政执法、刑事司法、公益诉讼如何协同发力?乡村环境治理顽疾如何解决?
带着问题,华安县检察院不断摸索前行。几经实践,该院推动实现自然资源、环境保护、农业农村等行政机关与公安、检察、法院等司法机关建立联系协调机制,严惩盗伐滥伐林木、非法占用农用地等各类破坏农村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犯罪。
同时,该院积极开展公益诉讼检察服务乡村环境治理专项监督行动,推动加强畜禽养殖污染、生活垃圾和污水污染监管、防治,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被告人康某向汤某购买桉树林。康某在未全部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请工人砍伐并加工,后以每立方米780元的价格出售给洪某、王某、黄某。案件移送华安县检察院后,该院经审查以滥伐林木罪对康某提起公诉。康某被法院依法判决处罚。
然而,在华安县检察院看来,此案并未结束。其间,该院探索检察机关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衔接机制,支持引导作为赔偿权利人的行政机关与侵权行为人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
在此案中,康某砍伐生态公益林,造成生态环境破坏,而相关单位未对被破坏的生态环境开展生态损害赔偿和修复工作,存在怠于履行职责的情形,华安县检察院决定立案审查。通过审阅案卷、询问当事人、咨询专业人士、研判损失价值等方式,明确侵权人需承担的赔偿责任。
之后,该院依法向相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建议其切实依法履行职责,开展生态损害赔偿和修复工作。经现场支持引导、释法说理,促使双方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书》,康某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费用3万元,同时对所破坏的林地补植修复。
眼下,在华安县,已形成“行政执法+刑事司法+公益诉讼”三方联动的局面。
三位一体
全面保障乡村生态
几年前,邹某在未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组织郭某等人非法开采高岭土资源,直至案发。华安县检察院对邹某等人涉嫌非法采矿损害公益案立案审查。同时,提起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该院所提的承担地质环境治理修复费用、通过市级以上公开媒体就非法采矿破坏环境行为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等诉讼请求均获法院判决支持。
值得一提的是,该院并没有就案办案。针对在办案中发现生态环境赔偿费用缺乏统一账户收缴、规范的使用管理程序等问题,该院向县委县政府报送专题报告,拟制资金管理办法,推动县委县政府设立生态修复资金专门账户,出台《华安县生态修复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如今,这已成为华安县“保碳、复碳、增碳”的“碳汇补偿”专门账户。
不仅如此,推动建立健全生态损害修复和赔偿制度,一直是华安县检察院实践的方向。今年来,在该院的推动下,已实现补植复绿“实地修复”、绿色公益宣传“人文修复”、缴纳修复资金和增殖放流“替代性修复”三位一体全面修复,有力保护了乡村山体田园、河湖湿地、古树名木等。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