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规定》。规定指出,健全能上能下的选人用人机制,对于推动形成能者上、优者奖、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执政骨干队伍,具有重要意义。
这也是2015年7月1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以来,首次对该规定进行修订完善。修订完善后的规定,与原规定相比,在适用范围上,有了比较大的变化。原规定只适用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地方县级以上党政机关的领导干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只是参照规定执行。新规定则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列入公务员法管理的其他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参照规定执行。适用范围的扩大,预示着更多的领导干部都将纳入到规定管理范围,执行能上能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而从内容来看,也有了很大的变化。原规定涵盖内容比较宽泛,包括退休、问责等都包括在规定之内。而修订完善后的规定,则更加突出“能下”这个重点,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从原来的10个方面增加到15个方面,不仅标准更细、更明确,而且针对性更强、更利于操作。如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或者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及民主测评优秀和称职得票率达不到三分之二,经认定确属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就非常便于操作,也非常直观。又如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1年以上的,对于那些真正身体状况不佳者,为了不影响工作,可以转为同职级人员,避免占位而无法履职。尤其是那些白天像只病猫、晚上生龙活虎的“混子”,也有了管理的手段。
实际上,有关干部能上能下的问题,早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就曾有过各种讨论,也都进行过积极探索。但是,由于缺乏有效的管理制度和评价标准、评判手段、考核办法、调整程序,因此,始终没有进入实质性操作阶段,即便有“能下”者,大多也是犯了比较大的错误、出了比较严重的问题之后,没有形成有效的能上能下制度规范。真正可以看作能上能下制度规范的,就是7年前出台的《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也正是在这个阶段,才真正形成“不适宜担任现职”的领导干部被“下”的格局。
由于社会环境发生了比较大的变化,干部队伍的结构、层次、素质、要求等也出现了新的变化,新的矛盾和问题不断涌现,对干部队伍的素质、能力、品质、修养、涵养、精神状态、工作效率、工作责任等也要求越来越高,如果继续按照原有的规定执行,有些情形就无法准确衡量,无法对领导干部做出有依据的调整。因此,必须对规定做相应修订完善。尤其是“能下”这一重点,必须把涉及的内容和情形表述得更加明确与准确、更具可操作性。
而从15个方面“能下”的情形来看,对照现行干部队伍的整体情况,确实存在着一些需要调整的领导干部。他们的素质和修养、责任感和责任心,都不太适合在领导岗位工作,必须做出调整。依据修订完善后的规定,很多就可以依法办事、依法调整了。特别是一些重要部门、重点岗位、敏感单位的领导干部,更应当以更加严格的要求,对领导干部在岗位上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价分析、对标评判,不适合担任现职的,必须调整。特别在推选“放管服”改革的大背景下,有些领导干部出现了“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多做不如少做”、“不收礼也不办事”、“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等方面的问题。
对这类既没有触犯法律和纪律规定、没有明显违法违规行为,但又严重影响政府机关良性运行、影响政府机关办事效率和工作水平、影响政府形象的干部,就得“上纲上线”,用规定对照,不符合要求的,就必须调整,让“能下”在“不适合担任现职”的领导干部身上充分体现。
“能上”已经有了比较规范和健全的制度,即便存在一些任人唯亲等方面的问题,也都在制度的约束下,问题越来越少。关键就在,“能下”还没有形成完备的制度体系,仍在积极的探索与摸索之中。因此,规定的修订完善,就是从建立健全领导干部能上能下的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出发的,只要认真执行,就能真正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制度化、常态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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