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记者 赵贝
通讯员 杨航
9月29日,湖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湖北省全民健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鼓励学校对校园体育场地设施向公众开放。
《条例》规定,鼓励学校对校园体育场地设施进行社会通道改造,并按照有关规定向公众开放。学校向公众开放体育场馆、设施的,可以采取自行管理、与所在地的社区、村(居)民委员会联合管理、与体育社会组织合作管理等方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向公众开放的学校体育场馆、设施予以支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办理有关责任保险等方式加强安全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建立学校体育场馆、设施开放工作机制,保障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课外体育活动,明确开放学校的基本条件、开放时间、开放对象、开放场地等,向公众公布开放学校和场地名录,并加强指导、监督。
《条例》明确,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向公众开放,全年开放天数不少于三百三十天,每周开放时间不少于五十六小时,因季节性因素关闭的除外;开放时间应当与当地公众的工作时间、学习时间适当错开,并在法定节假日、公休日、学校寒假暑假期间延长开放时间。因举办赛事、设施维护、疫情防控等特殊情况需要暂时停止开放的,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条例》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来源: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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